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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律师教你合法地“飞刀”

“飞刀”狭义上是指外科医生在外院给患者进行手术,广义上指医事人员院外会诊,本文不管是狭义还是广义都适用。

内容不够故事凑,先让我来讲两个关于因“飞刀”惹麻烦的故事。

故事一:某知名三甲医院胸外科医师,应外院医院邀请,单刀赴会,给某患者做胸腔镜手术,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出现来意外,在剥离肿瘤过程中导致患者胸腔大动脉损伤发生大出血,虽然积极抢救,该患者还是没能抢救过来。然而,更悲剧的是,该“飞刀”医师并未在手术记录上签名,而是由手术医院医生签名,这样导致实际手术医师和署名手术医师不一致。因为医患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最终,患方把手术医院和该“飞刀”医师一起告上来法庭。

故事二:某地区民营专科门诊,长期邀请京沪知名医院专家医师门诊坐诊,但是由于跨省执业需要再次注册,但是专家一般不想让主执业单位知道其在外面兼职,而不愿意进行注册,于是以个人名义指导坐诊,门诊病历上不署名,由专科门诊配置的医师署名。某患者由于对诊疗效果不满意,将这个民营专科门诊告到来卫计委,卫计委调查发现如下问题:1、专家医师未进行跨省执业注册,2、无医师会诊记录,3、门诊病历未署名。结果:违反了《医师执业注册办法》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后该专科门诊接受了当地卫计委的相应处罚。同时为了避免给该专家造成不良影响,就民事赔偿/补偿部分选择和该患者进行私下和解。然而,该专家已经惊若寒蝉,不敢再来会诊。

   对于故事一,“飞刀”医师是要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的,因为其属于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侵权责任法》分则第五十四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中“及其”两字说明了医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医疗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也与《侵权责任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相一致。

当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时,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总则第六条之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由过错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过错人为医疗机构本身和“飞刀”医师。所以从法律规定来说,追加“飞刀”医师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

对于故事二,反映出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部分专家名声在外,自然不乏大量其它医疗机构或外院患者主动邀请其会诊,但是该专家医师所在医院并不赞同或不批准其外出会诊,或者专家医师不想让主执业地医院知道其在外赚外快。因为赚钱对医事人员而言毕竟是个低调的活。但是一旦出现医疗纠纷,该专家医师是要以个人名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如果该专家医师既想要赚钱,又能规避法律风险,应该如何操作!

第二个问题是邀请专家医师会诊的医疗机构如果因此发生医疗纠纷,该医疗机构为了把影响降到最低,为了不影响会诊专家医师的积极性,为了避免扩大不良影响,为了以后会诊的正常进行,往往不得不接受患方提出的某些不合理的要求。故事二中的该医疗机构最后不得不付出了比法律规定的多得多的赔偿给这位患者。因为如果事情搞大了,专家都不敢来会诊,该医疗机构的营业自然会受到很大影响。尤其是媒体一旦介入,他们是看热闹不嫌事大,不排除会出现下面如此毛骨悚然的标题,然而实际上本案就是一起普通的医疗纠纷而已,但是媒体可以把它上升到道德和政治高度。医生们啊,面对这个社会,还是图样图森破。

那么,各位医师大牛到底应当如何“飞刀”才算合法,才能不被落入法口、陷入媒口、坠入患口、掉入医口。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保留图样图森破的那份医者纯真。

方法一:短程导弹多点执业备案。

    根据最新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医师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进行多点执业的,只需要在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即可,并不需要主执业单位同意,同时也未规定一定要通知主执业单位,只需要不影响在主执业单位的正常工作即可。这对于飞刀医院相对固定的医师来说,进行多点执业备案是比较好的选择,这样可以一劳永逸,也无需主执业单位审批。

方法二:中程导弹--主执业单位出具会诊单。

对于飞刀医院不固定,而且有时需要跨省飞刀的医师,可以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外出会诊。这相当于是单位对单位,医师个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是会诊医疗机构和拟邀请医疗机构。由于拟邀请医疗机构需要对会诊承担一定风险,同时由于拟邀请机构几乎是公立医院,其资源垄断地位和行政工作模式一般是不会允许自己医院医师外出会诊。这也是为何目前医师外出会诊都不想让自己主执业地医院所知晓的重要原因。

方法三:远程导弹--多点执业单位出具会诊单。

既想合法外出会诊,又不想让主执业地医疗机构所知晓。怎么破?以下这个方法是目前应对公立医院不同意医师外出会诊的绝杀技。这需要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前者规定可以多点执业,后者规定会诊要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但是并未规定批准单位一定要主执业地医疗机构,就是说也可以是其它的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医师完全可以利用民营医疗机构的独立性和灵活性特点,在某一个民营医疗机构进行多点执业备案登记,然后让这个多点执业医疗机构配合审批同意会诊。这样可以绕开公立属性的主执业地医疗机构合法外出会诊。当然,为了消除对该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潜在法律风险,会诊医疗机构和拟邀请医疗机构海需要签订一个免责条款,即会诊机构不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由拟邀请机构独立承担。

方法四:洲际导弹创建或加入医生集团、诊所。

    创办或加入医生集团、诊所的好处是,在医生集团下属的所有医疗机构或者个人诊所合作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或会诊,是不需要另行进行备案登记或审批的,因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如此可以让医师灵活多点、多区域执业。

同时,现在很多地区鼓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务人员开办个人诊所和医师集团等。在2017年正式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明确删除了“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在浙江省地区,目前省卫计委明确鼓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开办私人诊所、工作室、医师集团等多种形式的医师执业方式,以及个体诊所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总之,医事法律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已经在逐步放开医师多点执业、自由执业,相信不久的将来,医生集团将能拥有属于自己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让医师群体真正的独立起来,医师群体与医疗机构不再是纵向隶属关系,而是平等合作关系,如医疗机构具备场所、设备,医师群体具备技术,互取所长,互补所短。这样医师可以多点、多区域自由执业,充分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医师们准备好了吗!

文:章李(前医师 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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