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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争产”法院开撕: 就为辩出父母谁先死!

英媒总是很爱报道“争产大战”,似乎看别人相爱相杀总是令他们感到非常有趣。

不过不得不说,《每日邮报》这几天又报道一则百年难得一遇的争产案!

案件中的两个继女为了要成功争到遗产,居然上法院要求法官判断谁的父母先死亡。

因为谁是较晚死的,他/她的亲生女儿就能继承到所有遗产。

2016年10月11日晚上,斯卡利夫妇(Mr & Mrs Scarle)在他们滨海利(Leigh-on-Sea)的房子里,被邻居发现他们两人都由於体温过低而不幸去世。

斯卡利伯伯享年79岁,而斯卡利婆婆则享年69岁。

2016年的10月,也是这对老夫妇的26周年结婚纪念。

他们在1983年就已经在一起了,并在那之后的5年后,也就是1988年买了属于他俩的第一栋房子。

斯卡利夫妇决定要在一起之前,其实他们各自都已经育有一名孩子

斯卡利伯伯的女儿叫安娜(Anna Winter),而斯卡利婆婆的女儿则叫黛博拉(Deborah Cutler)。

斯卡利夫妇的生活一直都很恩爱,纵使在1998年时斯卡利婆婆不幸中风,往后都只能依靠轮椅行动,斯卡利伯伯都不离不弃地悉心照顾着她。

大约是2016年10月3日或4日,是邻居们最后一次见到斯卡利夫妇。

当时斯卡利伯伯还和邻居说他在为斯卡利婆婆准备车子,但是自此之后,就没有人再见过这对老夫妇了。

直到10月11日,邻居们看见斯卡利夫妇家的窗户被打碎,门也被撬开,拍门又没人回应,担心之余报警后,才发现原来他们都双双去世了。

在知道父母去世的消息后,斯卡利伯伯的女儿安娜和斯卡利婆婆的女儿黛博拉就开始展开了一场世纪争产战。

这起争产案之所以会这么难处理,就是因为暂时仍无法得知,究竟是斯卡利伯伯先去世,还是斯卡利婆婆。

原因是,当初斯卡利夫妇是以“Joint Ownership”(共同所有权)的方式一起买下并共同拥有他们的那栋房子。

而按照英国目前对于遗产分配的规定,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夫妻一方过世了之后,另一方就可以直接继承任何与配偶联名的财产(如:共有房产和联名账户的存款),这些财产都将自动转入其名下。

也就是说,如果是斯卡利伯伯先过世的话,其总价值30万镑的遗产就会直接转入斯卡利婆婆的名下,而这么一来她的女儿黛博拉就可以继承该遗产;相反地如果是斯卡利婆婆先去世的话,该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就辗转落到安娜身上了。

 

也就是这样,争吵不休的俩姐妹就这样把案件带到了高等法院,由法官克莱默(Phillip Kramer)负责审理。

法庭上,安娜坚称应该是她的继母(也就是斯卡利婆婆)先去世。

因为在斯卡利婆婆去世后,做为她配偶的斯卡利伯伯(也就是安娜的亲生父亲)就会继承斯卡利婆婆的遗产;所以现在斯卡利伯伯也去世了,亲女儿安娜就是唯一的遗产继承人。

但是黛博拉却不认同安娜的说法,并指出根本就没有人知道他们的死亡时间和顺序,所以根据“法律推定”的原则,应该是斯卡利夫妇中较年长的那位,也就是斯卡利伯伯(黛博拉的继父)先去世。

这么一来就变成斯卡利婆婆会继承该遗产,然后再接着顺理成章地由黛博拉去继承她亲生母亲的遗产。

黛博拉的代表律师指出:“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任何一位专家能够对斯卡利夫妇的死亡日期做出确实的判断。

但是在10月7号,也就是他们的结婚周年纪念日当天,应该至少有1人还是活着的。因为黛博拉寄去给他们的贺卡已被拆开。

不过除此以外,就再没有其他线索可以协助断定斯卡利夫妇的死亡日期了。”

而对於安娜来说,她的代表律师就说:“在衡量可能性的时候,根据现有的证据,的确可以判断出是斯卡利婆婆先过世的。

因为当警察发现斯卡利夫妇屍体时,有说应该是斯卡利婆婆先过世的。”

黛博拉的代表律师就反驳说,即使可以证明“可能”是斯卡利婆婆先过世,那也不足以让斯卡利伯伯的亲人来继承她的遗产。

“根据《1925年财产法》(Law of Property Act 1925),较为年长的那方就是先去世的那方的这个假设,正正就是为这种不知道死亡顺序的情况,提供一个解决方法。

而且如果安娜要合法继承遗产的话,就要有令人信服、明确和可靠的证据去证明是斯卡利婆婆先去世的。

不过目前安娜所能够提供的所谓证据,完全是不靠谱的。” 黛博拉的代表律师补充说。

目前这个案件的最终判决尚未出炉,法官克莱默将会在稍后的日子里继续审理。

→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一般来说遗产是如何分配的?

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配偶是第一继承人,其次才是子女。

对于遗产处理,死者的近亲(配偶、子女等)均可以向法庭申请成为遗产的代理人(Administrator)。

任何与配偶“联名”的财产(如:共有房产和联名账户的存款),都将自动转入配偶的名下

而对于死者的个人财产:配偶可以继承死者的所有个人物品,外加250,000镑。

如果拿走250,000镑之后,还有剩余的财产:那么配偶还能拿走这份剩余财产的一半;而剩余财产的另外一半,则可以平均分配给死者的子女(必须年满18岁或已婚)。

假如死者有配偶,但没有子女的话:配偶可以继承死者的所有个人物品,外加450,000镑;超出450,000镑的部份,配偶还可分得一半,剩下的另一半分给死者的父母。

如果死者没有父母,但还有在世的兄弟姐妹:那么原本分给父母的那一半,就留给兄弟姐妹平分。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配偶”来说,和死者生前的关系必须在“法律上”仍真实存在的;也就是如果当事人和死者已经离婚了,那么自然就不能再以“配偶”的身份去继承这些遗产了。

不过,尚未正式分离的伴侣(例如是分居中但还没申请离婚等等),一般仍然是可以照上述所说的去继承遗产的(因为法律上仍为配偶关系)。

→ 非亲生子女?

在一般情况下,即使不是亲生的(包括合法收养或被继父母合法收养的继子女),都是有权可以根据上面所提到的顺序去继承父母的遗产。

不过要注意的是“合法收养”是指在该收养关系是经过法院的批准,并进行正式的登记。

然而我们根据以上故事的已知信息来看,斯卡利夫妇双方过去应该都没有正式收养对方的孩子。

也就是说,虽然斯卡利伯伯和斯卡利婆婆是合法夫妇,安娜(斯卡利伯伯的亲女儿)和黛博拉(斯卡利婆婆的亲女儿)分别并不是他们各自一方的合法收养子女。

因此这种情况下,安娜基本是无权去继承斯卡利婆婆的遗产;而黛博拉也基本是无权去继承斯卡利伯伯的遗产。

看到这里应该许多人可以理解了,为什么这对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姐妹”会互掐了。

那是因为她们争的遗产,是牵涉到斯卡利夫妇生前的“联名”财产;再加上她俩双方各自跟继父或继母都没有正式的收养关系,因此这种遗产的争夺最后基本就会演变成“一面倒”的情况了。

“要不全拿,要不都没有。 也就是这样她们才会对于斯卡利夫妇的死亡顺序要争出个你死我活的了。

→ 争到的一方还可能得支付遗产税

根据目前英国税局的规定,如果子女们继承的总遗产价值超过325,000镑并且子女们获得该财产的时间为父母们过世的7年内的话(比如说父母生前赠送了一套房给其子女,但在赠送后的7年内就过世了);那么该继承的子女一般需要向英国税局缴交“遗产税”(Inheritance Tax)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父母是把自己正在居住的“家”送给子女的话,那么其“免税”的总体额度一般可以到475,000镑(这里指每位父亲或母亲)。

另外夫妻双方(也就是父母亲)还可以把一方没有用掉的免税份额让给另一方。

这表示,以孩子继承家里房子来说,目前最高免税额度可以达到950,000镑(也就是475,000镑+475,000镑)。

回到前面那对相爱相杀的姐妹身上。

如果说她俩其中一位最后继承了父亲或母亲留下的全部30万镑遗产的话,以目前来看是没有超过325,000镑免税门槛的。

但是呢,这还得看她俩在父母生前是否接受过父亲或母亲的赠礼。

假若有的话,并且该赠礼还是在父母去世前7年内赠与的话,那么当事人还是有可能会需要缴交遗产税的。

人生是无常的。

恩爱的斯卡利夫妇当初或许并没有想到他们俩会突然一前一后地离开了人世,更没有想到他们心爱的女儿们会在他们去世后对簿公堂。

对于东方人来说,很多人可能认为生前立下遗嘱是个坏兆头。但事实上这样一来,或许才是保护自己心爱家人的最好方式;提早安排好或许更能避免后续的更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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