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极经世理数钤·乾集·万物数起例》曰:“今以十二日为四千三百二十分,十二月为五万一千八百四十分,十二年为一百五十五万五千二百分,一百二十年为一千八百六十六万二千四百分,是为万物数,用为除数。”
这段话有点烧脑。
我们先讨论一下“以十二日为四千三百二十分”的来由。
古代的时分秒与现代国际上通行的纪时单位区别很大。古代的时,就是一个时辰,相当于现代通行的2个小时,共120分钟。古代的“分”相当于现在的4分钟。古代的秒,相当于现代通行的20秒。
换算标准是:
1日等于12个时辰,1个时辰共30分,1分有12秒。
我们先计算这个“以十二日为四千三百二十分”。
1日=12时辰×30分/时辰=360分。
12日=12日×360分/日=4320分。
据此可知,“十二日为四千三百二十分”是没有问题的。
关键是,如下的表述就存在争议了。
我们先看看“十二月为五万一千八百四十分”。
已知12月等于360日,1日是360分,那就应当是129600分。
很显然,原来的表述“十二月为五万一千八百四十分”是不正确的。
我们再看看“十二年为一百五十五万五千二百分”,因为1年有12个月,12年就是144个月。
1日有360分,1月就是10800分。
那么12年就是144个月,也即:144月×10800分/月=1555200分。
所以,原文表述“十二年为一百五十五万五千二百分”是正确的。
我们再看“一百二十年为一千八百六十六万二千四百分”,很显然是不正确的,原因是:120年是12年的十倍,也即1555200分×10=15552000分?
那么,原文中为什么错讹如此之多呢?
我们转换一个思维方式就可以发现问题了。
我们从表格中可以发现,这段文字重点探讨的是人生之一元的分数。同样是按照皇极数的12和30反复相乘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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