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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的相关梳理?

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 梳理

之前为银行做执行相关的培训时留存的底稿,特分享出来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因底稿中有大量的法律依据原文,为避免本文章被举报为非原创内容,删除了很多内容。

如果下述内容存在错误,还请各位不吝批评指正。

一、提出执行申请

1.申请时间:生效判决中确认的履行期满之日起算2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管辖:一般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准备材料:手续性材料1份(包括申请执行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民事裁判复印件(有的法院要求看原件);

·其中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格式参考最高院官网,如下:

·其中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含三部分:

a.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

b.事实及理由;

c.请求事项:

请求事项包含(1)裁判文书判项及判项下方文字中由被执行人承担的项目和金额;(2)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具体见下文)

应如何书写请求事项,以下述内容为例:

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的计算方式为: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另外,在执行中偿还部分判决款项,应如何确定清偿顺序: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清偿顺序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一般债务利息——主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二、被执行标的种类

1.不动产

2.动产【查封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或者存在其他必要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保管;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动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准许继续使用。

3.存款等资金

4.一般债权

(1)查封的方式

向第三人(次债务人)送达查封令,禁止其在查封额度内清偿该金钱债权。在第三人履行期限届满,法院可以作出履行令,责令第三人直接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2)债务人能否提出异议以及提出异议后的后果

5.股权

6.共有财产

三、评估、拍卖

(一)对拍卖的财产是否必然需经评估程序?

不需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二)评估拍卖的流程?

从前述流程来看,可延伸出如下问题:

1.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2.拍卖机构落槌确认成交后,买受人为在期限内缴款,其应承担的后果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3.第一次流拍后能否降价拍卖,对降价幅度是否有所限制?如何确定第二次拍卖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四、执行和解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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