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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丈夫私下抵押房产,法院判决对妻子不发生效力

夫妻一方均享有管理共同财产的权利,但管理应该有限度,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应取得一致意见。如果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用于非家庭生活,且未取得另一方同意,可能存在处分无效的情形。

导言
01

丈夫为了“兄弟情义”私下抵押夫妻共同房产,妻子知晓后紧急起诉。

案情介绍
02

大雄和胖虎是多年的好哥们,感情很好。胖虎因创业急需用钱,便找到小夫借钱,小夫要求胖虎提供抵押,胖虎找到大雄帮忙,大雄同意了。几天后,大熊在未告知妻子静香的情况下,将自己和静香的婚房拿出来给胖虎作抵押,三人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胖虎向小夫借款,大雄以房产作为抵押,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来小夫发现房产证上有大雄和静香两个人的名字,提出要求补签合同。为掩盖谎言,大雄自己偷偷注册了个微信号冒充静香,在微信群里认可了房屋抵押的事情。

一个月后,静香发现了此事,认为大雄、胖虎和小夫恶意串通,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遂将三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调查发现,借款合同共3份,只有小夫那份有静香的签名,但该签名为胖虎冒充静香所签。该房屋为大雄和静香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法院判决
03

法院认为:1.相关证据证明该房屋为大雄和静香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不动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2.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原被告陈述等可以证明,静香并未同意抵押房产,微信及签名均为伪造。综合相关证据,法院认为无法证明静香有就该房屋设立抵押的真实意思表示,遂判决《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对静香不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感言
04

虽然法院判决担保条款对静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并不代表大雄一家就毫无风险,大雄还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团队提醒您,夫妻一方均享有管理共同财产的权利,但管理应该有限度,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应取得一致意见。如果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用于非家庭生活,且未取得另一方同意,可能存在处分无效的情形。

相关法条
05

《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文案:曹 凯

编辑:丁金金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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