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提醒您:债务人借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规避债务,债权人此时有权撤销该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或者确认该约定无效。但并非所有债务人在离婚时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都属恶意逃债,此时债权人不要想当然地起诉,要综合考虑债权债务形成时间、借款期限、借款用途、配偶是否知悉等因素,谋定后动。
某年,老胡找老王借30万元用于承包村里的果树林,老王爽快答应。老胡也在收到款项当天给老王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老王30万元,利息按每月1%计算,并承诺三年后一次性还清本息。
次年,老胡发现果树林中苹果的生长状态十分不佳,自己投入的资金怕是回不了本。届时还不上钱,妻子没有工作,如何生活呢?思来想去,老胡决定与结婚多年的妻子小芳离婚,实际“离婚不离家”,以期望瞒天过海,“自己抗下责任”。
老胡和小芳很快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当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位于xx街道xx弄房屋和存款40万元均归小芳所有,所有债务由老胡负责归还,老胡没有分得其他任何财产。
三年期满后,老胡没有归还老王任何款项。老王多次催要未果,于是找到了老胡的前妻小芳,要求她还款。但小芳拿出了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反驳老王,拒绝还款。
老王认为老胡和小芳是“假离婚真逃债”,用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法院认为:财产是债务人偿债重要的物质基础。为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确保债权的实现和保护社会交易秩序安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借款30万元发生于老胡与小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是用于家庭日常生产经营,虽小芳并未在借条上签名,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借款宜认定为老胡和小芳的共同债务。
结合老胡与小芳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小芳所有,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由老胡偿还的约定,老胡无偿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行为已客观导致其无财产清偿老王的借款本息,给老王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因此,老王请求撤销被告老胡的这一财产转让行为,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老胡与小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子及存款归女方所有的约定,撤销份额以老王对老胡享有的债权为限。
债务人借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规避债务,债权人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但并非所有债务人在离婚时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都属恶意逃债。因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普通的、直接和等价有偿挂钩的财产处分行为,一份离婚协议的拟定,往往要考虑到婚姻关系存续时长、双方家庭贡献大小、感情上有无过错、子女抚养、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等因素。此时债权人不要想当然地起诉,要综合考虑债权债务形成时间、借款期限、借款用途、配偶是否知悉等因素,谋定后动。
最后,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提醒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之规定,还可主张让对方(债务人)承担律师费。遇到此类问题,欢迎致电本所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案:丁金金
编辑:李雨新
审核:华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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