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具有审查核实义务。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若无法查实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信息(如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可以向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主张赔偿。
某日,小鱼通过某外卖APP购买了一家名叫“大嘴串串香”的商户制作的麻辣烫一份,实付金额25元。
随后,小鱼发现“大嘴串串香”在网上公布的地址为A地,实际经营地为B地,心中顿起疑窦。趁着放假休息,小鱼去到B地,结果未查询到该食品经营单位。而A地距离小鱼下单地址有二、三十公里,在半小时内做好外卖并完成送餐,明显存在异常。
小鱼遂向外卖平台公司L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服打电话投诉,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但是L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还是没有提供入驻商户“大嘴串串香”的真实资料。
故小鱼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L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小鱼退还购买外卖费用25元;2、L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小鱼1000元赔偿金;3、L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小鱼因本案投诉举报及诉讼产生的材料打印费、车旅费、误工费等维权费用1000元;4、L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L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小鱼确实通过本公司的网络平台向商家“大嘴串串香”购买了食品,但该份食品小鱼已经食用,没有退还商家。2、小鱼要求赔偿,但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本公司并非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只是提供了一个网络平台进行食品配送,故适用食品安全法承担相应退款和赔偿责任不合理。4、小鱼主张的维权费用没有相应票据,本公司不认可。L公司请求驳回小鱼的诉请。
法院认为:
1、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有关法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进行实名登记,入网商户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由于L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涉案商户的有效联系方法,致使对该商户资质情况无法核查,故认定涉案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L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虽然不是涉案食品的生产者,但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现小鱼要求判令L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购物款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4、小鱼要求L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维权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L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鱼退还购物款25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驳回小鱼其他诉请。
过期、有杂质的食品等都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主张额外的惩罚性赔偿,向外卖商家经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提醒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具有审查核实义务。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若无法查实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信息(如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可以向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文案:丁金金
编辑:李雨新
审核:华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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