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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给婚外情对象“彩礼”,“爱情”结束能否要回?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提醒您:彩礼是一种风俗,给付彩礼是一种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给付时,双方应当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婚外情期间的财物给付不能认定为彩礼要求返还。还需注意的是,基于婚外情的给付,由于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属于不法原因给付,这种不合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承诺但尚未给付,要求给付的一般不予支持;已经给付,要求返还的也一般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01

 老余是一家装修公司的老板,人到中年、事业有成,老余就起了歪心思。在外洽谈生意时,老余结识了娟子。很快,二人便确立了情人关系。

 老余向娟子承诺,会尽快离婚并娶娟子。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他多次给娟子微信转账共计30万元,在微信里大方留言“这钱你拿去用,租个房子,添置点儿东西,自己也穿好些,等我的好消息”。

 老余兴冲冲地准备和妻子离婚,但却遭到了老母亲的反对、亲戚的劝说和老婆孩子的哭诉。身边人震惊于老余的举动,并明确表示反对。面对来自亲朋的压力,老余很快妥协,放弃了离婚另娶的念头。

 离婚受阻,极端自私的老余遂要求娟子做自己的婚外情对象。娟子得知情况后坚决不答应,她表示,是因为老余承诺娶她,她才同意先和老余在一起的。于是娟子在微信回复“不做第三者”后,就拉黑了老余,和他分手。

 老余见“感情”已经不能挽回,认为自己不能“人财两空”,就用别人的手机号联系到娟子,要求娟子返还“彩礼”30万元。

 娟子果断拒绝,表示给付 “彩礼”一事纯粹是无稽之谈,这钱不是彩礼而是赠与,且钱她也已经用来支付二人共同生活的费用了,没有剩余。

 老余见要不到钱,就一纸诉状将娟子告到法院,要求娟子退还其30万元“彩礼”。

法院判决
02

 法院认为:

 依据我国传统风俗,给付彩礼的目的是希望在未来与彩礼收受方缔结婚姻关系,因此,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给付不能认定为彩礼。故在给付彩礼时,双方应当满足均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均无配偶等结婚的法定条件。

 本案老余在已婚情况下,与娟子形成情人关系,双方不具备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故婚外情期间的财物给付不能认定为彩礼。此外,婚外情行为也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应当被法律禁止。因此,对于婚外情期间的财物给付不能认定为彩礼要求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老余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03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提醒您:彩礼是一种风俗,给付彩礼是一种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给付时,双方应当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婚外情期间的财物给付不能认定为彩礼要求返还。还需注意的是,基于婚外情的给付,由于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属于不法原因给付,这种不合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承诺但尚未给付,要求给付的一般不予支持;已经给付,要求返还的也一般不予支持。

有关法条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文案:丁金金

编辑:李雨新

审核:华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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