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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方出轨诉讼离婚,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就是夫妻相互忠实之义务,该义务也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因此,忠诚协议可以看做是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由于它符合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原则精神和立法宗旨,且其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可以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01

 大山、小敏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敏便怀孕了,孕中的小敏情绪脆弱、敏感多思,当时二人感情尚好,大山为了安妻子的心,便写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夫妻之间应相互忠诚,互敬互爱。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有出轨或者家暴等情节,则离婚时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15万元。

 后小敏生下了两人的儿子小山,但渐渐地,大山忙于工作无暇顾家,小敏照顾孩子身心俱疲,二人之间的感情愈发淡薄。某日,在互相指责对方不够体谅自己的难处后,大山负气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夫妻二人至此开始分居。

 就这样僵持了三四年后,小敏看着越来越大的孩子,想挽回感情,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遂去往大山的出租屋,不料却发现大山早已和小时工菜花有染,二人已经同居很长一段时间。小敏怒气上头,极力保持冷静,请亲友跟踪了二人,自己也亲自上阵,对大山和菜花的暧昧相处和同居处所进行了拍照和录音录像。

 小敏的此番动作被大山发现,大山很快向法院起诉,要求1.解除与小敏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小山由大山抚养。二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遂不要求分割。

 小敏不甘示弱,针对大山的诉讼请求提起了反诉,要求:1.判决她与大山离婚;2.婚生子小山由小敏抚养,大山承担抚养费;3.大山依约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的违约金(即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失费)15万元。

法院判决
02

 法院认为:

 大山、小敏双方婚前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生气,双方分居至今已满三年,始终没有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均要求离婚,应准予双方离婚为宜。

 婚生子小山长期随小敏生活,从有利于小山健康成长考虑,由小敏抚养为宜。大山当庭陈述其月工资为5000元,小敏对此未能提供反证,故对大山的陈述予以采信,大山应每月按其月工资的25%支付抚养费,即1250元。

 忠诚协议系大山、小敏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实现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对待的目的才签订的。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双方分居期间,大山与其他女人产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使小敏遭受精神伤害。大山违反了协议约定,亦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规定。故其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对无过错方小敏予以赔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精神损害费15万元并不过高。

 综上,人民法院判决:一、准予大山与小敏离婚。二、婚生子小山由小敏抚养,大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负担小山的抚养费125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小敏支付当年的抚养费1.5万元;待小山八岁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由选择。三、大山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小敏精神损害费15万元。

律师说法
03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时或者结婚以后签订协议,约定一旦一方有婚外情行为等违反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的,在任何一方提出离婚时,遵守忠实义务的一方有权依据双方约定的忠诚协议要求违反忠实义务一方支付违约金或精神损害赔偿款的协议。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就是夫妻相互忠实之义务,该义务也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因此,忠诚协议可以看做是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由于它符合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原则精神和立法宗旨,且其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可以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但应注意,忠诚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比如每天晚上9点之前必须回家,离婚不得探视孩子等,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显示公平的条款,比如出轨则净身出户这种条款,可能不会得到法院全部支持。

有关法条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文案:丁金金

编辑:李雨新

审核:华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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