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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婴儿出生后抢救无效死亡,产妇、医院二八担责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点评:公立医院是救死扶伤,患者信赖、国家认可的事业单位,对医院医生的行为,亦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范。发生医疗事故时,当事人一定要保留好证据、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面临医疗事故纠纷,可咨询、聘请专业的法律相关人士来维权。

摘要
01

 新生儿“胎死腹中”、医院值班医生失责,双方各执一词,婴儿出生后抢救无效死亡,责任到底归谁?

案情简介
02

 小馨是一名高龄孕妇,丈夫小宏平时对其照料有加。2019年4月26日,小馨不小心患感冒,眼看产期将近,小宏十分紧张,赶紧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当地县医院接收后,便安排小馨进入妇产科住院就诊并待产。入院时,彩超显示,宫内妊娠9月+,各项检查正常。2019年4月29日凌晨两点,小馨突然出现阴道出血,小宏第一时间向值班护士报告。因当天夜里值班主任医生和主治医生不在场,值班护士联系完医生后,记录下病情观察:“......阴道大量出血约200ml、胎心减慢......报告医生”。因情况危急,小馨家属用私家车将值班主任医生刘某从家里接至医院,用时约50分钟。医生检查后决定立马安排剖腹产手术,2小时后,剖出一名女婴,但婴儿出生后生命体征微弱,经过30分钟抢救,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小馨、小宏痛失爱女,认为县医院对自己孩子的死负有很大责任,于是将县医院告到法院,要求县医院赔偿损失约100万元。

一审审理
03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小馨娩出的是系新生儿还是死胎?

 对于该争议,县医院申请了鉴定,但鉴定机构均以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未能给出专业鉴定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小馨剖腹产手术前检测胎儿胎心减慢,但仍有75-82次/分,此时胎儿应为活体;县医院的产科护理记录单应当是对小馨实施剖腹产手术前、完善术前准备入手术室及手术经过、结果最真实的记录,上面记载“03:53,术中剖出一女婴”,比剖腹产后的手术记录及术后诊断中剖腹产一女死婴的事实更可信,且医生在与小馨家属沟通时,用词为“患儿”,另外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病理检验报告的诊断“部分肺泡扩张,部分肺泡膨胀不全”、“肺浮扬试验呈阳性反应”表明:胎儿出生后应有呼吸,据此可以认定小馨娩出的应为新生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县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胎儿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原因力大小。

 入院时小馨及所孕胎儿经县医院检查和诊断无明显异常,县医院对小馨入院时的各项检查和诊断与后面的阴道流血查因及剖腹产的术后诊断存在明显差异,可以认定县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或漏诊,因县医院的误诊或漏诊导致县医院对孕妇未及时采取完善的医疗处置措施,造成孕妇阴道大出血和胎儿处于窘迫状态。当危急情况出现时,又没有医生值班,未能及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从小馨家属把医生从家里接至医院,延误了近50分钟,导致剖出的女婴经抢救30分钟后仍然死亡,由此可以认定县医院存在过错,且在引起新生儿死亡的各因素中占主要部分,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小馨在入院治疗时已满36周岁,属于高龄产妇,并被诊断为“妊娠合并上感”、“妊娠合并中度贫血”,亦是新生儿原发疾病的诱因,在引起新生儿死亡的因素中占次要部分,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小馨、小宏因此次医疗损害遭受的损失共计866545.4元(包含死亡赔偿金796840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县医院存在较大医疗过错,对新生儿死亡及产妇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8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馨、小宏自行承担20%的责任。

 综上判决:一、县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赔偿小馨、小宏各项损失共计693236.29元;二、驳回小馨、小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县医院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胎死腹中与患者及其家属不信任医师,拒绝医师急诊处理,特别是与患者本身血管破裂导致胎儿急性死亡有关。于是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小馨、小宏的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
04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认定“胎儿出生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认定县医院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一,本案二审前即小馨出院后第二天,小宏与县医院共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出生婴儿应为活婴。一审判决认定胎儿出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并无不当。对县医院上诉提出系“胎死腹中”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本案最终无法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医患双方的过错大小进行鉴定的主要原因是未进行尸检。因而本案未进行尸检,小宏、小馨和县医院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县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或漏诊,且在患者出现危急情况后,患者家属临时开车将值班医生从其家中接到医院,长达50分钟,延误了对患者的救护措施,同时亦无证据证明县医院对患者采取应有的救治措施,一审法院据此推定县医院对婴儿死亡存在过错,并判决县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县医院上诉提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05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周宇龙律师点评:公立医院是救死扶伤,患者信赖、国家认可的事业单位,对医院医生的行为,亦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范对其规制。发生医疗事故时,当事人一定要保留好证据、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面临医疗事故纠纷,可咨询、聘请专业的法律相关人士来维权。

文案:华   莉

编辑:丁金金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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