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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车祸后二次治疗产生医药费、误工费,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车祸后二次治疗产生医药费、误工费等,证实确为车祸造成伤害导致的,保险公司与侵权责任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赔付。

案情简介
01

 某日,小李驾车出行,在高速路口500米处与驾车的婷婷相撞,导致左股骨与右髌骨骨折,其车上另两名乘坐人受伤。

 经法院认定,婷婷负事故全部责任。婷婷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三者险(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险),事发时间在保险期间内。小李右髌骨、左股骨颈骨折,分别构成十级伤残,于是法院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78733.91元[其中残疾赔偿金149368元(37342元×20年×20%)],分别赔偿两名乘坐人126104.59元(含已付10000元)、89410.92元,共计494249.42元(交强险责任限额已用尽)。A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被驳回。

 一年后,小李到医院进行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与右侧髌骨内固定装置取出术的后续治疗,住院30天。小李住院期间由其母亲与妻子护理,二人均无固定收入。小李妻子为麻辣烫小吃店经营者,小李称事发前与妻子共同经营该麻辣烫小吃店。

 小李认为固定物取出手术的花费及妻子、三人的误工损失等也应当由婷婷和A保险公司承担,而A保险公司不同意。双方协商无果,小李便将婷婷与A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A保险公司与婷婷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合计60000余元。

一审判决
02

 在法庭上,小李及其诉讼代理人表示,在固定物取出手术以及其后续治疗中,共产生以下损失:医疗费42921.43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50元×30天)、误工费14553.60元[121.28元×(30+90)天,参照餐饮业在岗职工日均工资]、护理费3294.56元(128.70元×24天+护理人核酸检测费205.76元)、交通费600元(20元×30天),合计62869.59元。A保险公司是婷婷肇事轿车交强险与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婷婷是侵权人,应分别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A保险公司则辩称,小李已经通过生效判决取得了全部赔款,且未证明本次治疗与事故所致损伤存在因果关系,故再次主张二次治疗赔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如认定A保险公司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应扣除超医保用药支出3930.45元;小李未提交护理证明,对非其本人名字的医疗费单据应当不予认可;仅营业执照不能证明原告与其妻子共同经营美食店,且残疾赔偿金已经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故原告无权主张误工费。

 婷婷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发生车祸后,双方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完成相关赔付,现小李进行固定物取出的二次治疗与康复治疗,住院30天(二级护理24天+三级护理6天),支出医疗费42921.43元(含护理人核酸检测费205.76元)。诊断书载明,小李二次治疗共休息3个月(出院诊断书1个月+门诊诊断书2个月)。原告住院期间由其母亲与妻子护理,二人均无固定收入。以上事实,结合证人证言、民事判决书、病历卡、各费用清单、结婚证与营业执照,法院予以确认。

 小李妻子为麻辣烫小吃店经营者,小李称其事发前与妻子共同经营该店,但并无明确证据证明其与妻子共同经营,结婚证与营业执照仅仅能证明小李妻子为麻辣烫小吃店经营者。因此,本院对“共同经营”的主张不予采纳。小李应参照当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日收入89.69元主张该项,但因其已取得的残疾赔偿金对应的日误工损失补偿102.31元(37342元÷365天)高于该标准,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小李本次住院治疗的两个部位与鉴定意见书所载一致且为典型的后续治疗,法院依法对A保险公司提出“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抗辩不予支持。A保险公司未对“应扣除超医保用药支出3930.45元”提交相应的证据,亦不予支持。疫情期间进行核酸检测为护理人的必要支出,法院对该笔支出给予认定。

 法院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核定如下:医疗费42921.43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50元×30天)、护理费3294.56元(128.70元×24天+护理人核酸检测费205.76元)、交通费420元(4元×30天+酌定300元),合计48135.99元。被告A保险公司在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责任限额余额内赔偿上述全部损失。

 综上,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A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小李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交通费合计48135.99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小李心中仍有不服,于是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03

 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于小李提出的误工费,小李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与其妻子共同经营麻辣烫小吃店,因此无法按照餐饮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121.38元的标准进行赔偿,只能按照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日收入89.69元标准进行计算。虽然A保险公司已赔付小李残疾赔偿金,但该赔偿金是依据小李的伤残等级计算的,折合后为日20.46元(149368元÷20年÷365天/年),并不足以赔付小李因案涉交通事故进行二次手术产生的误工费,故扣除小李已得到的残疾赔偿金,差额部分为上诉人应获赔的二次手术误工费数额,本院核定上诉人的二次手术误工费数额应为6230.7元。

 综上,一审判决对小李二次手术费与治疗误工费计算有误,二审法院予以修正,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A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小李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54366.69元。

律师说法
04

 中国是世界上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平均每8分钟,我国就有一人死于交通事故。因此,安全文明行车是每个驾车人的义务。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周宇龙律师表示,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给付受害者的赔偿,不仅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还包括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 后续治疗费等。受害者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被害人亲属精神损害赔偿等其他合理费用。

相关法条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案:许昕悦

编辑:周志坚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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