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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丈夫出轨,将婚前房产加妻子名字作为补偿,离婚时法院判决房产各半

《民法典》规定了五种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分别是: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中第5项为兜底条款,需要法官根据案情实际进行自由裁量,其严重程度应至少等同于前四种情形才可能会得到法官支持。

案情介绍
01

 2011年底,朱某、宋某经人介绍相识,之后相恋,于2013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因宋某出轨,双方感情生隙,经常吵架。宋某为了安抚朱某,将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子加上了宋某的名字。

 但宋某仅消停了一段时间,又继续和多人发生性关系,甚至还拍成视频存在家里的电脑中。被朱某发现后,夫妻关系坠入冰点,二人于2019年开始分居。分居一年多以后,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朱某、宋某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系争房屋和系争车辆;3.要求宋某赔偿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案件一审
02

 一审法院查明,二人共有的房屋目前由宋某父母居住,价值300万;汽车登记在宋某名下,系婚姻存续期间由宋某父母出资购得,现由宋某实际使用,汽车价值7万元,车牌价值9068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朱某提交的证据以及宋某陈述,宋某婚内存在与多名异性发生性行为的事实,严重违反了夫妻的忠诚义务,双方自2019年分居至今,感情未有改善,故一审法院认定朱某、宋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予以支持朱某的离婚诉请。

 系争房屋原为宋某婚前财产,婚后变更登记在朱某、宋某两人名下,应视为宋某将该房屋的部分份额赠与朱某,宋某称朱某以胁迫方式取得房屋份额,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宋某的抗辩理由,故系争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系争车辆虽由宋某父母出资购得,但系朱某、宋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考虑到系争房屋来源于宋某婚前财产,宋某对该房屋的贡献明显大于朱某,又因宋某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综合各方因素酌情就系争房屋和系争车辆(含车牌)予以分割。因系争房屋实际由宋某父母居住,系争车辆(含车牌)由宋某实际使用,故分割方式上采取上述财产判归宋某所有,由宋某支付朱某相应折价款为宜。朱某以宋某出轨为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宋某出轨的过错事由尚不符合法定的赔偿情形,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一、准予朱某与宋某离婚;

 二、登记在朱某、宋某名下的房屋归宋某所有;宋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50万元;朱某收到150万元折价款之日起三日内配合宋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三、登记在宋某名下的小型轿车(含车牌)归宋某所有;宋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支付车辆(含车牌)折价款96000元;

 四、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二审
03

 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重新分割上诉人宋某与被上诉人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车辆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车辆折价款。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视频资料证明上诉人存在婚内出轨,被上诉人取得该视频的途径违法且视频内容已经严重侵犯了上诉人及他人的个人隐私,该证据是非法证据,不应当被采用。二、系争房屋原为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由上诉人父母出资。因被上诉人怀疑上诉人出轨,上诉人为挽救婚姻才同意将上诉人添加为产权人,故上诉人已经是因自己的出轨行为对被上诉人进行了补偿,在分割系争房屋时不应再行考虑上诉人的过错因素。三、系争房屋剩余13万元的贷款没有进行扣除。四、系争车辆及牌照,均为上诉人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于上诉人名下,应是上诉人个人财产。五、一审审理之后,上诉人查询到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还与其父母共同购买上海市XX村XXX号XXX室房屋,被上诉人在该房屋中占10%的份额,被上诉人对该房屋的出资和在该房屋中的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且被上诉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少分或不分。

 朱某辩称,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视频是在自己家的电脑中下载,并非通过非法途径取得。一审法院对系争房屋的处理是根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的,是客观公正的。系争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审判决是正确的。上诉人提及的上海市XX村XXX号XXX室房屋是被上诉人父母是利用被上诉人的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购买,且买房前后已经跟上诉人说过了,是被上诉人父母借名买房。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对账单,证明截至2020年11月20日,系争房屋剩余贷款本金为120,833.57元,被上诉人对此予以认可。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审法院基于双方实际情况,准予双方离婚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是客观事实,且上诉人对此亦予以认可,故一审认定上诉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该情节,并无不当。被上诉人陈述自家中电脑下载视频作为证据提交的行为并不违法,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取得视频证据的途径违法,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系争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同共有,在分割系争房屋应从兼顾双方对系争房屋的贡献大小、双方在婚姻的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一审综合上述因素,考虑到对女方的照顾因素,确定的折价款金额尚属妥当。但一审法院在处理系争房屋时,未查明系争房屋剩余贷款金额,本院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并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对此酌情予以调整。系争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根据双方认可的价值所作处理,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被上诉人在上海市XX村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份额,因一审中双方均未提及,本案中不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四项;

 三、登记在朱某、宋某名下的房屋归宋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宋某负责偿还;宋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43.9万元;朱某收到上述折价款之日起三日内配合宋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四、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04

《民法典》规定了五种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分别是: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中第5项为兜底条款,需要法官根据案情实际进行自由裁量,其严重程度应至少等同于前四种情形才可能会得到法官支持。另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无过错一方会得到适当倾斜,但比例一般不会很高。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周宇龙律师表示,婚姻双方应忠于彼此,共同努力经营婚姻生活,奔赴幸福的未来。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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