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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偷鱼被抓招呼朋友打人致其死亡,法院判决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获得赔偿主要有三种方式:一个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退赔,第二个是在刑事审判阶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第三个就是刑事案件完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案情简介
01

 王五承包了村里的水库养鱼,雇了张三看水库,防止有人偷鱼。

 2015年10月2日22时许,张三在水库巡逻时发现李四在水库偷鱼,遂上前阻止,二人发生争吵。李四打电话把同村的李五、李六等人叫了过来,张三见事不妙也报了警。

 李五赶到现场后即挥拳殴打张三,张三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进行捅刺,却不料一刀捅在李五肚子上,李五受伤倒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案发后,王五向李五家人支付了赔偿款15000元。2016年8月29日,张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李五家人将张三、李四、王五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尸体冰柜冷藏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694874.64元;减除王五已支付的15000元外,余额为679874.64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负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张三辩称:一、被告张三在本案中属防卫过当,依法仅应承担适当的责任;二、本案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而非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三、原告要求被告张三赔偿护理费及交通费4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被告张三的行为在刑事判决书中认定为防卫过当,原告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张三赔偿死亡赔偿金49338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五、原告要求赔偿冰柜冷藏费39050元属于自行负担损失,不应由被告张三承担;六、原告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66750元,不合理,应为22000多元,并按照责任大小进行分担。

 被告王五辩称:根据刑事判决书所载明的事实,被告王五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且被告王五已代为支付了15000元赔偿金。

 被告李四辩称:一、李五的死亡与被告李四无任何因果关系,被告李四无过错;二、原告以房屋出租合同书、收条及工资单来证明李五是城镇居民,证据不足;三、尸体冷藏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张三的犯罪行为致使受害人李五死亡,除需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起因缘于被告李四在被告张三负责看管的水库内盗鱼,被告张三为履行工作职责予以制止系维护合法权益,而李五动辄殴打被告张三的行为系属不法侵害并导致危害结果的产生,李五对本案发生负有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相应地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被告张三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是适时的,但其防卫手段、强度及造成李五死亡的严重后果,与李五赤手空拳的殴打行为相比较,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具有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李四到被告张三负责看管的康宁水库内盗鱼,在被制止后与被告张三发生争执继而叫李五前来帮忙,在李五与张三打斗过程中未及时加以劝阻,其行为系本案发生的诱因,对本案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张三系被告王五聘请看管水库的雇员,本案中,被告张三制止被告李四盗鱼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其后续防卫行为虽超出了职责范围,但该行为与履行职务有着内在的联系,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了自身安全而为的防卫行为,仍应认定为系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前半段之规定,被告王五作为雇主应就被告张三致人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但同时,被告张三的防卫行为明显过当,构成故意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后半段之规定,被告张三应与被告王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及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结合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本院酌定由被告张三与被告王五共同承担40%的责任,被告李四承担30%的责任,李五自负30%的责任。

 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张三、李四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李五死亡,原告作为李五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主张按照2015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相关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及其数额,法院经核定确定为574457.18元(医疗费5270.68元+护理费445元+交通费800元+丧葬费23424元+死亡赔偿金493380元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13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根据本案责任划分,应由受害人李五及被告张三、王五、李四按责任比例分担。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三、王五赔偿原告李五家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9782.87元;

 二、被告李四赔偿原告李五家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2337.15元;

 三、驳回原告李五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02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获得赔偿主要有三种方式:一个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退赔,第二个是在刑事审判阶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第三个就是刑事案件完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会根据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等划分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案,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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