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对他人遗失物、埋葬物的不当占有属于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归还占有物的责任,还可能要赔偿造成的损失,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
冯某和梁某是同乡。2015年6月下旬,冯某的一只二岁白色、耳朵有黄点的母羊丢失,冯某四处寻找,7月1日在梁某羊群发现此羊。冯某去梁某家索要该羊时,梁某称羊是自家的,拒绝返还。冯某于7月2日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处理时双方各执一词。派出所提出对羊做亲子鉴定,鉴定费用由输家承担。但去梁某家取羊毛用于做鉴定时,该羊已经不在梁某羊群中,梁某对于羊的去向解释不清。派出所认定是梁某故意将该羊藏匿。
在派出所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冯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梁某归还母羊或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冯某丢失的羊混入梁某羊群中,梁某拒绝返还,该行为造成冯某的损害,使自己受益,并且没有合法根据,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其行为是错误的。对于梁某辩称的该羊是他家的主张,因派出所认定事实的情况说明已经认定是梁某故意将该羊藏匿,不予支持。冯某的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该羊已被藏匿,已无法返还原物,故梁某应按照市场价格赔偿冯某的经济损失。
为正确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冯某经济损失900.00元。
梁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活要见羊,死要见尸”,原审法院既没有见到死羊,也没有见到活羊,就凭冯某的单方说辞,枉下结论是站不住脚的。羊的亲子鉴定更科学更符合法律要求,但派出所在没有搜取到可靠证据的情况下,所做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可采信。梁某没有获取不当得利,也不存在捡到羊据为已有的事实,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冯某承担。
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事实予以认定。二审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得利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冯某的羊混入梁某的羊群中,梁某拒绝返还,故冯某请求梁某返还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已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梁某在原审中对证人秦某某在派出所的笔录并无异议,而秦某某在笔录中已经证实在梁某的羊群里发现了冯某的羊,但后来又找不到了,故应视为冯某丢失的羊在梁某的羊群里,梁某应承担返还的义务。梁某关于“活要见羊、死要见尸”,原审法院就凭冯某的单方说辞枉下结论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故原审判决认定冯某丢失的羊,混入梁某的羊群中,而其拒不返还的事实正确,亦予以认定。
梁某虽对派出所的情况说明有异议,但派出所的情况说明是根据冯某报案、秦某某作证及梁某对羊的去向说不清楚的情况下作出的,梁某虽主张其没有藏匿冯某的羊,但并没有提供证据,原审法院依据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认定羊被梁某故意藏匿,并无不当,故梁某没有藏匿冯某的羊,不存在捡到羊据为已有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梁某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捡到他人物品不归还的情况,这实际上构成了不当得利,严重的会构成刑法中的侵占罪。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对他人遗失物、埋葬物的不当占有属于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归还占有物的责任,还可能要赔偿造成的损失,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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