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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向吸毒人员销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01

 2021年3月,阿洪明知艾司唑仑片、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等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以牟利为目的,在微信、抖音、百度贴吧等网络社交平台寻找买家,通过闲鱼APP三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共计贩卖艾司唑仑片1盒(20片)、泰勒宁7盒(70片),并通过快递寄送上述精神药品。后公安人员将阿洪抓获,并从其租住处查获艾司唑仑片、酒石酸唑吡坦片、劳拉西泮片、佐匹克隆片等共计数百片。后阿洪被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02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洪在微信、抖音、百度贴吧等网络社交平台寻找联系买家,明知买家购买麻精药品作为成瘾替代物,仍通过闲鱼交易平台下单结算,再通过物流方式向各地买家寄送,犯罪手段隐蔽,社会危害性大。阿洪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除已售出的麻醉、精神类药品外,公安人员还从阿洪租住处查获大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被告人阿洪明知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向吸毒人员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阿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阿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说法
03

 为打击吸毒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处方麻醉、精神类药品作为替代物滥用,以满足吸毒瘾癖的需求,并防止具有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等情况,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将含羟考酮的复方制剂(含泰勒宁)列入精神药品管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国家对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不仅传统毒品碰不得,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也不能随便碰,否则会面临牢狱之灾。

相关规定
04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罪名认定问题 

 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

(七)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

 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文案:李雨新

编辑:丁金金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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