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之后并不是万事大吉,因为随着业务变化、技术更新或者其他原因,组织机构可能会有一些调整,岗位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就应该及时调整以适应新的组织机构需要。
因此标准要求“企业应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有5种情景必须予以修订: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进行了调整的;企业生产经营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事件后,在安全责任方面暴露出问题的;企业认为需要修订的其他情况。
这几条其实都很好理解,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变化了,不修改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自然必须予以修改。如果机构调整了,岗位都变了,自然也必须依据新的岗位情况进行修改。
经营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面临的业务具体内容已经变化了,操作及相互关系也会发生较大的变化,随之进行调整也是理所应当的。
发生事故以后,发现以前的安全职责有问题,自然也必须进行修改。作为“四不放过”之一的“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需要进行整改的时候要进行调整和修改,才算是真正落实了防范措施。
安全责任制本身解决“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安全生产责任制能不能得到落实很大程度上要看有没有考核。如果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之后,履行职责和不履行职责都是一个样,其实有考核也是假考核,慢慢的就没有多少人履行安全职责了。因此必须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予以考核,还必须是真考核,全员都能履行职责,安全生产才能够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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