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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构的意见要不要改

其实这个问题原本不用回答,也确实还经常有人在问这个问题,在这就回答一下。

评价机构的检查意见当然要整改。

依据职业病防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几种无法通过验收,控评报告不得通过的情景,其中就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验收意见修改的”。在二十四条中还要求控评报告有“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出的对策建议”内容。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同样有这些要求,在二十四条中要求“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评价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不采纳,评价机构会让通过?显然也是不了能的。

在建设单位的内部验收之后,需要评价单位利用专业人员的检查,对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重新全面检查一遍。

评级机构的专家要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针对发现的一些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安全设施及管理上的缺陷,会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措施及建议。这些建议不一定都符合管理的实际,但是基本都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而提出的。

毕竟评价单位要比建设单位在这方面见多识广,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也理解的更深,可能需要改变企业的传统做法。

建设单位要重视专家提出的安全措施及建议,及时组织整改,将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全部整改完毕。

另外验收的专家需要查阅的信息资料中就有这方面的信息,评价机构检查的问题整改情况是专家必须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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