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有相关的职责要求,没有履行职责还有相应的罚则,那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指的是谁呢?
有的人说那很不简单:谁的官大就是谁呗。
没有这么简单。
对于企业来说,官大的当然是董事长,如果董事长能够正常履行职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那么就是董事长。
在实际的生活中往往不是这样的,比如说董事长出国考察、长期生病或者外出学习,这个时候实际上不能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这个时候当然董事长肯定会指定某个人履行他的职责。
那么代替他的这个人就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人往往就是总经理,有的时候总经理也不能到岗位,仍然会授权某一个副总经理来主持工作。
这个时候授权的这个副总经理就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就要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它的职责和责任,如果不能履行他的职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河北盛华化工就一个例子,这个公司的董事长是上级派来的,长期不能够履行职责,如果他没有授权其他人履行职责,他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他将相应的职责授权给了某一个人,那么这个人就应该代替他去履行职责。
尽管在事故初步的调查中,发现董事长长期不能够到到岗,如果他能够把相应的职责授权,也是符合安全生产法要求的,发生了事故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授权,那么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就必须承担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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