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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法学习 (3)

安全生产法第3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这一条的内容是各种安全考试特别爱考的内容,因为这一条作为安全考题来说特别合适,因此一般来说对这一条大家都比较熟悉。

这里面讲到了好多的内容,第1个就是讲到了以人为本。这是这部法律的鲜明特点,很多法条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这一个也是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以人为本”“不要带血的GDP”,整部法律都是围绕了这一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比如安全生产法的第52条,就讲到了从业人员有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有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停止作业,在这种情况下停止作业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就是以人为本的一种体现。

另外一个就是强调了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最近这几年对主体责任强调的比较多,因为从发生的事故来看,大多数事故都和主体责任没有落实有关。

同时还指出了一条明晰的安全生产机制,这个机制需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的各个方面都需要参与、监督和管理,共同把安全生产做好。

这一条也是逐步修订逐步完善的,早期的这一条法律只有安全生产方针内容,即使是安全生产方针也只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说起来很容易,做起来并不容易办到,因为要做到安全第一也就意味着,把经济效益等其他方面要放在第二,甚至是第三、第四位,并不容易,但这是法律的要求,必须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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