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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没有安全取证不能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这一条是前面的十七条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和二十二条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的后续,需要承担的制单职责很多也很重,具备能力的要求也就顺理成章。

当前一些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可以看出,不少事故都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管理不善、现场指挥不当造成的。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对于加强单位的生产安全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单位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并不是适合做单位负责人就一定具备安全生产的管理知识和能力,毕竟人不是天生的就懂安全生产的知识。不懂该怎么办?那就必须培训,培训合格后

这后一条续条款就规定了考核要求。

这一条还规定了“考核不得收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是政府的一种行政行为,考核所需费用应当由政府承担。

注意仅仅是考核不得收费,如果原本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需要进行培训,培训过程并没有要求政府免费培训。

原来的条款要求是必须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这个版本的安全生产法要求更加贴合实际,不再强调考核合格后才上岗。

要不要提拔成为单位负责人,不是安监部门说了算。假如原来的单位负责人免职了,事实上原来的负责人不可能对安全管理做什么事了,新的负责人没有证,毕竟不是随时都能考试,安全生产法又不让新的上岗,出了事故责任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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