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这一条是对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的管理规定。
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到,法律规定的这些设备,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危险性比较大。
通过这一条,就对特种设备进行严格管理,规定了生产设备的单位必须是专业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有专业资质。
当然这一条是一个通用要求,这一条应该结合专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进行理解,《特种设备安全法》有更加详细的规定。
早期的安全生产法就有了这一条,当时还没有《特种设备安全法》,仅仅是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不能说《安全生产法》是上位法,也一定程度上是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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