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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

对于这一次修改,涉及到的实质性修改其中就涉及到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原来的要求只要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委托机构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现已经进行了修改,职业危害严重的职业危害因素仍然依据以前的要求,对于一般的已经改为三年一次。

有人说,那么较重的建设项目怎么办?

最近,卫健委对分类办法也进行了修订,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按照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版本,已经取消了较重这一个类别,看样子以后也不会有了。

当然这样就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般的建设项目,能够做到三年一次的外部委托检测足以,毕竟还有自己的检测,不能都指望外部的检测,主体责任更加重要。

第二十一条也比较大,现状评价的要求,取消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条款,这个也是依据 “放、管、服”要求,与国务院发布的《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27号)保持一致,依据国务院这个文件已经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卫生安全许可”。

设计同样问题的还有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款的修改、第三十七条的删除。

第四十条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名称改成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这样就和现有的90号令名称保持一致。

还有部分法律责任条款,部分语句前后编辑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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