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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压空置商品房免征营业税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积压空置房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435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1]151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311号)文件规定(文件库没有该文件,在活页文件夹中50-4-700):
积压空置商品房免征营业税应符合下列条件:
1、自1999年8月1日起,对房地产企业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企业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商业用房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企业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写字楼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房地产企业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别墅,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5、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渡假村取得的收入,不得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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