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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调诉一体化——不是简单相加而是有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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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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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不良的处置有多种手段,主流的是催收、调解和诉讼三类,多元化的处置手段是监管政策和法律的大环境、行业合规化大趋势、甲方的要求、精细化运营挖潜的内部需求所共同决定的,多种处置方式及机构协调兼容及一体化运营应该是一种趋势,而能实现催调诉一体化的机构无疑将具备很强的市场竞争力。

个人信用不良处置手段分类

个人信用不良的处置手段有很多,从总体上看,按照是否使用法律程序和借助司法公权力,可以分为两大类,就是催收处置和法律处置。

最常见的处置手段是催收,包括电话催收、信函催收和上门催收。其中电话催收包含短信催收,信件催收主要是指发送催收函,律师函可以包含在法律处置手段中。

法律处置包括仲裁、支付令、赋强公证、诉前保全、诉讼(含强制执行)以及个人破产。

调解,个人认为是介于催收和法律处置之间的处置方式,关于调解可参见本公众号文章:《调解在个人信用类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应用》。

除了上述处置手段,从金融机构角度讲,还有财务处置手段,包括核销、打包转让和不良ABS,所谓财务处置手段是从财务账面上实现处置,结果是出表以及金融机构自身不良率和不良余额的降低,而非从债务人那把钱收回来从而消灭债权债务。

处置手段的融合

个人认为个人信用不良处置的终极形态是“催调诉一体化”,所谓“催调诉一体化”,并不是催收、调解、诉讼三种方式的简单相加(比如催收公司收购或控制一家律所,或者律所设立催收团队),也不一定是“法催”这个目前业内通行的叫法,而是指在一批或一笔案件从开始接受委托到完成委托的全过程,针对案件特点综合或选择运用催收、调解、诉讼的手段,自力救济和司法公力救济相结合,实现催收员(或调解员)与律师等各岗位协调配合,中后台运营部门或系统提供支持,从而实现一体化运营的有机组合的手段,催收和法律手段产生“化学反应”,实现“1+1>2”的回款效果。

所谓有机融合,应该包含银行和处置方及法院工作流程的协调融合、科技系统的融合、团队融合、薪酬激励机制的融合、文化理念的融合等方面。

催调诉一体化的优势和难点

如果一家机构催收、调解、诉讼都能做,无疑是具有很大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现在有很多催收公司开律所,或者律所内部设立催收团队,也是对市场客观需求的回应。

优势:

1.对债权人(甲方)来说,处置全流程可以一站式委托一家机构,节约委外成本和管理成本。

2.对受托处置方(乙方)来说,可通过内部精细化运营,合理运用多种手段和策略,提高整体效率和回款效果。

3.对债务人来说,对接一家处置方可一定程度上节约沟通成本,保证谈判过程或还款方案的一致性。

4.对于司法机关(这里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半官方性质的调解机构、仲裁委等)来说,可以相对降低沟通协调成本,通过诉源治理、选择性诉讼等方式,一定程度上解决金融机构与司法机关之间诉求的矛盾(即金融机构回款、核销带来的无差别大量诉讼的诉求与司法机关案件处理能力之间的矛盾)。

5.合规化程度相对较高

在法律程序框架下进行催收、调解、诉讼,具体处置行为依法合规进行,相对于纯催收的处置方式合规化程度有一定程度提高。

6.科技应用具备合法正当性基础,创新空间更大。

个人信用不良领域的科技应用,之前科技应用的主导方以催收公司为主,重点都围绕如何更好的开展电话催收业务,包括外呼系统、失联修复、短信或函件的自动生成与批量发送、智能语音质检、智能外呼等。催调诉一体化则更多围绕法律程序框架下的科技应用,实现司法流程的标准化和批量化。

虽然科技应用曾有过“技术无罪”的争论,但在依法处置的前提和框架下,个人信用不良领域的科技应用,更多是依法进行的金融科技和法律科技的创新和应用,自然应用的空间更大。催收的技术应用,其实已经有很多所谓的科技创新应用,部分应用方式如“呼死你”软件、垃圾短信或邮件轰炸、买卖来源不明的数据用于催收等等,这些应用方式本身是不合规甚至不合法的,不可能大范围应用或者开发迭代,因为方向错了,技术越先进造成的危害越大,越使用则违法犯罪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越大。

难点:

1.调解是否对接法院。如果调解协议不需要法院出具调解书或司法确认裁定,操作比较简单但公信力偏弱。如果需要对接法院,则需打通与法院衔接的业务流程。

2.约定管辖可能比较分散,集中管辖又面临法院处理能力的瓶颈。

3.内部运营管理需要兼顾团队人员背景、合理有效的薪酬激励体系、规范高效的标准作业流程、人力与系统的配合、业务理念的协调一致等问题。

4.复合型人才比较稀缺。具体业务操作层面,能处理催收谈判和法律程序的团队需要招聘、培训和磨合。中后台系统和运营的搭建以及业务模式的迭代层面,具备金融、法律、科技背景的复合型人才也比较少。

5.新模式需要较大资金和时间成本投入。新的处置服务商以新型业务模式切入市场,前端获客和法院对接耗费较多资源,打造支撑业务体系的相应系统与技术等等,都需要前期投入较大成本。原有处置服务商更新业务模式,面临内部打破路径依赖、增加资金投入和团队配置等问题。

催调诉一体化实现模式

目前从甲方的角度看,委外处置方基本可分为两类,即催收公司和律所,金融科技/法律科技公司虽说模式创新,但在招投标的时候基本也可以归入催收公司一类。而无论是催收公司、律所、科技公司等处置服务商,从单一处置手段模式过渡到多元化综合处置模式,都存在互相取长补短和转变思路的问题。

催调诉一体化的实现路径及模式,有可能会经历以下三个阶段,即松散的合作模式、联盟或加盟模式和集团化模式。

1.松散的合作模式

合作模式即催收公司、律所和科技公司在甲方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一定的合作,发挥各自在资源、资金、处置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共同完成受托处置项目。

2.联盟或加盟模式

在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通过协议形成处置联盟或加盟关系,由实力较强的一方主导承接业务的模式。

3.集团化模式

在一个主体旗下设立各种类型的公司或团队,虽可能以不同主体名义承接项目,但内部实现实际控制和统一管理。

催收、调解和诉讼作为个人信用不良处置的主流手段,各有优缺点,具体业务中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化运用,各类处置机构也在主动或被动的补齐自己的能力短板,至于是否需要实现催调诉一体化运营,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各自实际情况而定。


文章来源:不良资产知识管理

文章链接:https://slxf.cloudbae.cn/news/1546321915246948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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