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Gilbert分型(1988)
依据(见下表):
1.有无斜疝疝囊。
2.内环大小。
3.腹股沟管后壁状况。
(二)Rutkow和Robbius分型(1993)
在Gilbert分型基础上,加上Ⅵ型(骑跨疝)和Ⅶ型(股疝)。
(三)Nyhus分型(1991)
Nyhus自称,按分型作“个体化”处理。
Ⅰ型:斜疝,内环正常,疝囊可至腹股沟管中部,后壁完好。
Ⅱ型:斜疝,内环扩大,但未影响后壁,疝囊可及整个腹股沟管。
Ⅲ型:分为三个亚型,均呈后壁缺损。
ⅢA:为直疝。
ⅢB:为斜疝,内环扩大,影响后壁完整,疝囊常达阴囊,有时可伴滑动性疝。
ⅢC:股疝。
Ⅳ型:复发疝,可是斜疝、直疝、股疝或混合疝。
Stoppa代表欧洲学派,基本上采用Nyhus法再加上“全身加重因素”和“局部加重因素”,主张个体化治疗。对双侧疝、多发性疝和复杂症采用补片加强内脏囊手术(GPRVS)。
Aachen分型(1995):与Nyhus分型相仿,但加上疝环大小这一指标:Ⅰ级<1.5cm;Ⅱ级1.5~3cm;Ⅲ级>3cm;复合型疝则冠以“c”字,并以各环口直径相加数表示之。
(四)中华外科学会疝和腹壁外科学组制订的分型草案(2001)
根据疝环缺损大小、疝环周围组织完整性、腹股沟管后壁坚实程度,将腹股沟疝分成Ⅰ、Ⅱ、Ⅲ、Ⅳ型,也主张按型分别施治。
另外,加拿大Bendavid(1993)建议用TSD(分型、分期、疝大小)分型法,将疝分为5型,每一型再分为3期。众意此似过于繁复,不便推广应用,处理方法则一概主张用Shouldice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