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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民政局关于《萧山区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整改情况的报告

区审计局:

2020年3月20日至10月30日,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我区2017年至2019年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并出具了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萧审报﹝2020﹞24号(以下简称“报告”)。针对报告中反馈的有关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加强与相关镇街、部门对接,逐一进行梳理分析,扎实开展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社会救助政策仍需统筹”问题

(一)情况核实与说明

浙社救联席办﹝2019﹞8号明确了26个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教育、民政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针对不同群体不同救助需求出台相应的救助政策,通过政策叠加加大救助力度、形成救助合力,符合《条例》精神。实际工作中,区级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好上级各项政策,或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出台相应政策。

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后,联席办(设在区民政局)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2020年2次召集相关部门会商研究,印发会议纪要,向48名低保、低边人员发放医疗救助金168万元;对支出型低保、低边家庭拥有车辆裸车价超过15万的,或有车但提供不了原始发票的,采取评估价、裸车价或网上查询价相结合的办法,评估价不超过5万元、裸车价或当年网上同款同型车价不超过19.8万元(不突破省里规定上限),可以继续享受保障待遇,各镇街按纪要精神执行,有效避免因执行标准不一导致的信访维稳风险。

(二)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沟通,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作用,通过部门协同解决救助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为下一步完善救助政策制度奠定基础;通过汇报交流促进各部门对其他部门救助政策的了解,助推救助合力形成。

2.对现有救助政策进行汇总梳理上线,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促进基层一窗受理。

3.统筹衔接政策,推进两线合一。进一步加强与区农业农村局的对接,确保低收入农户与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统一,对数据库中不一致人员进行逐一核对,有效防止出现因认定机制调整而漏认符合条件对象的问题。

二、关于“大救助信息平台亟待完善”问题

(一)情况核实与说明

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由省里统建,已归集13个部门单位的17类信息,包括:工商、教育、残联、车辆、银行、殡葬、婚姻、房产、人社、户籍、公积金、法院、服刑、涉案、社区矫正、救助,还在进一步完善中;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也由省统建。我区的低保等救助对象信息,其他区级救助管理部门通过其上级主管部门向省民政厅申请,即可通过开端口方式实现共享,同时我局也通过钉钉群向相关部门推送共享。按照省里部署,下一步将建设一个平台——浙江省大救助信息平台,整合现有的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和核对系统,优化再造社会救助流程,从而实现“救助对象统一认定、经济状况统一核对、救助需求统一发布、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救助事项协同办理、救助绩效精准评估”的目标。至于各部门各自的业务管理系统,它们与上述民政线核对系统、大救助信息系统同时存在并不矛盾,其他部门业务系统数据越完善准确,越有利于大救助信息平台的建设,越有助于救助对象的精准识别、精准帮扶。

(二)整改措施

1.加强与省民政厅对接,把系统(平台)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的不足及时向省厅反馈,推进核对系统进一步完善。

2.加强与其他区级救助管理部门的对接,使其尽快开通系统端口,实现低保等救助对象信息实时共享。

3.加强对区本级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督导各镇街做好问题整改,将数据缺失、数据错乱、附件不全、操作超时等问题整改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对各镇街考核并予以通报,推进救助信息系统规范化、精准化管理。

三、关于“民政大救助系统中部分低保户婚姻信息未及时更新”问题

(一)情况核实与说明

关于“进化镇沈家渡村沈卫康婚姻状况应为单身”问题,经查,沈卫康在20年前结过婚,并办理过登记手续,后其老婆离家出走未回,至今未办理过离婚手续,因此,其婚姻状况仍为已婚。

关于“进化镇王家闸村章加根婚姻状况应为单身”问题,经查,章加根在80年代与其老婆离婚,并生育一孩,经法院判决,其小孩由女方抚养,因此,章加根的婚姻状况不是单身,应为离婚。由于基层工作人员一人兼数职,情况不明,导致未及时更新,系统数据与实际不符。

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2016年12月26日才启用,当时不提供部门间婚姻登记数据共享。2019年起,按照省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统一归集至省公共数据平台,供履行法定职责的部门在内部核验时调用,但因部分地方在调用婚姻登记数据时擅自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或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带来较大隐患,浙民事﹝2020﹞74号文件规定:“目前省公共数据平台已停止向各市提供未经电子签名的婚姻集中登记以前的婚姻登记数据接口,各地要立即停止使用此类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电子签名的婚姻登记数据。”

我区2005年1月1日开始婚姻集中登记,之前的数据都未经过电子签名,所以按规定不能向非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数据共享。此外,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目前虽已共享到法院的婚姻数据信息、残联信息、殡葬信息,但这只是为了便于婚姻登记工作中核查当事人信息使用,并不对外提供共享。

(二)整改措施

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为下一步推进婚姻登记全国通办试点奠定基础,同时也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按照省厅统一部署,目前我区正在扎实开展婚姻登记证补领工作,向2005年1月1日之前登记的居民提供预约补证换证服务。截至2021年1月底,我局印制的3000份海报、10000本宣传册已发放到所有镇街、村社区,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告知。

四、关于“部分困难群众放弃享受(特困)救助”问题

(一)情况核实与说明

按照规定,特困供养的申请遵循个人自愿。在对困难群众排摸过程中,我们向单独享受低保、基本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对象说明政策并下发告知单共413份,其中绝大部分对象选择暂时放弃特困、继续享受低保待遇,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人员涉及拆迁等原因,放弃特困供养。二是特困供养政策规定,凡申请特困供养的,其私有财产如何处置应事先签好协议,致使部分人员主动放弃特困供养。三是部分人员身体尚好,低保、医疗、养老等政策保障好,亲属照料较好,更愿意在家养老。

(二)整改措施

1.加大家境调查与复核力度。通过入户调查、核实,不搞简单一刀切,一退了之,确保困难对象应保尽保,充分发挥兜底保障的作用。

2.加强政策之间的衔接过渡。对这部分人员予以重点关注,符合条件者,及时纳入特困、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居家养老照料、危房改造等,并通过适老化改造等改善其居住环境。

五、关于“临时救助政策未全面落实”问题

(一)情况核实与说明

1.关于“临时救助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较低”。萧民〔2019〕140号文件《关于做好临时救助“先行救助”试点推进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按照上年度辖区常住人口不低于2元/人的标准,将临时救助备用资金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由于政策性临时救助操作规范性要求较高,不少镇街工作人员怕麻烦,宁愿选择走慈善救助渠道,导致实际支出少、预算执行率较低。

2.关于“部分人员未享受医疗费用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属于依申请救助。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时,需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提供《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费用查询单》(以下简称查询单),经过入户调查、初审、公示,区级依据查询单中普通住院医疗费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两项的自理和自付金额计算后核定临时救助金额,查询单中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及上述两项中的自费金额均不在计算临时救助金额范围内。因此,审计报告提及的“个人实际承担费用”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和核定临时救助金额的唯一依据。

3.关于“临时救助核定不准确”。我区临时救助政策参照杭政函﹝2017﹞53号执行,核定救助标准的主要依据是查询单。实际操作中一般从三方面把握:(1)对一般困难家庭,按1000元/人,不少于3000元/户救助;(2)对患重大疾病、自付部分金额较大的特别困难家庭,按2000元/人救助;(3)也可根据困难类别,对其查询单中自理、自负部分按比例予以救助,具体由区、镇街两级工作人员根据自付金额、家庭实际困难程度等综合考量后核定救助金额。就审计报告中提及的潘某等7人,经查,情况如下:

(1)潘某,患肝硬化,2017.12—2018.11享受低边,2018.12起享受低保,家庭人口4人,申请临时救助时查询单显示自付3万余元,其中自理自负15615元,经综合考量,按照2000元/人标准,2018年4季度救助8000元。按照上述(3)计算,可补8490元,2021年1月街道已向其补发490元。

(2)韩某,患肠癌,2017.12—2018.11享受低边,2018.12起享受低保,家庭人口4人,申请临时救助时查询单显示自付8万余元、其中自理自负7749.5元,经综合考量,按照2000元/人标准,2018年4季度救助8000元;

(3)来某,49岁,患白血病,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口3人,申请救助时查询单显示自付1.2万余元,其中自理自负9166.14元,经综合考量,2018年4季度救助8000元;

(4)黄某,51岁,肾切除,低保,两个女儿在读,家庭人口5人,两个女儿在读,负担较重,申请临时救助时查询单显示自理自负3641.06元,经综合考量,按照1000元/人标准,2018年4季度救助5000元。因大女儿参加工作,现已转为低保边缘户;

(5)章某,家庭人口2人,患直肠癌、糖尿病;丈夫视力两级、患鼻癌,享受残疾人低保,2个女儿均已出嫁,条件一般。申请临时救助时查询单显示自付5万余元,经综合考量,按照2000元/人标准,2019年1季度救助4000元;

(6)王某,70岁,患脑溢血,申请临时救助时查询单显示医药费6万余元,其中自理自负1.6万余元,夫妻均有养老金,儿子、儿媳均有工作,家庭有11万余元汽车一辆,家庭条件尚可,经综合考量,2019年1季度救助3000元;

(7)金某,享受残疾人低保,申请临时救助时查询单显示医药费2万余元,其中自理自负6425元,家庭总体条件尚可,经综合考量,2019年1季度救助3000元。

我局对上述几人的临时救助,程序到位、资料齐全,家庭困难情况清楚,救助金额核定总体合理。

(二)整改措施

1.加强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畅通求助渠道。

2.完善政策。出台了《关于做好临时救助“先行救助”试点推进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先行救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把临时救助资金纳入民生直达发放项目,进一步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时效。同时,统筹、整合慈善等社会力量,通过“爱心三房”、公益创投等项目化方式开展精准救助。

3.加强对接。针对目前系统中低保、低边、临时救助模块相对独立,数据尚未实现一次录入、自动抓取的功能,我们将继续和省厅对接,推动系统功能更加完善。

4.加强考核。2019年、2020年,把临时救助情况纳入对镇街考核,不断提高基层主动服务意识和政策执行能力。2020年共救助905户,发放救助金264万元,预算执行率提高到88%,3个镇街在临时救助考核项被扣分。

六、关于“低保审核存在差错”问题

(一)情况核实与说明

经核实,浦阳镇低保经办人员办理业务时间不长、业务不精,在系统录入时,未标明江南村村民陶某某220元的收入是基础养老金,也未选择免计按钮,由于救助金额为大救助系统自动计算,所以系统默认220元基础养老金为普通的养老金而计入收入,违反了“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规定,导致该家庭保障待遇降低。

(二)整改措施和结果

1.浦阳镇已及时完成变更,区级要求各镇街就此问题举一反三开展自查。

2.加强基层民政队伍建设,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社会救助政策多、标准细、业务性强。针对基层干部自身政策熟悉程度不均衡、基层干部流动性大、人员配备无法达到要求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镇街、村社区和第三方社会组织的培训指导力度,提高基层干部对低保政策的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充分发挥基层干部对村(居)民家庭底子清、情况明的优势,压实基层在精准扶贫中的责任。2020年对镇街工作人员专项培训3次,开展社会救助案例分享交流;对第三方家境调查人员培训4次,并对其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基层一线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素养、业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2021年,结合换届选举后基层工作人员调整情况,将进一步督促、协同镇街加大对村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

七、关于“低保档案未完全按照'一户一档’保存”问题

(一)情况核实与说明

抽查浦阳镇低保人员档案,发现由于存档空间不够等原因,档案未做到一人一档,保存较为分散,首次申请资料存放在档案室,年审资料保留在平安办。经核实,“一户一档”的内容是完整的,存在的问题是档案归结上。我局已多次在业务培训会上强调,同时还召开了“一户一档”管理现场观摩会,个别镇街因场所紧张,未能完全符合档案存放要求。

(二)整改措施和结果

经督查,目前浦阳镇“一户一档”保存问题已整改到位。

2020年,我局统一了“一户一档”标准与要求,下发了低保户专用档案盒。2021年,我局将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对象档案存放要求,加大指导检查力度,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区对镇街民政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同时,鉴于镇街档案存放中存在的场所紧张等实际困难,我局将加强与上级民政部门的沟通,进一步明确“一户一档”是“一个档案盒内只能有一户家庭的档案”还是“一户家庭建一个档案袋,一个档案盒内可以有多个档案袋”等问题,确保档案规范、有序存放,查档方便。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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