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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分红,税务如何处理?

(一)北交所上市公司向公司类股东分红

向公司类股东分红,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如被持股企业是上市公司的,需连续持有其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满12个月方能免税。

北交所市场虽然脱胎于新三板,但并非新三板的一部分,而是与深市、沪市共同组成当下的A股市场。因此,北交所企业属于上市公司,而不是非上市公众公司。北交所企业股东分得北交所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只有在满足持股期限的条件下才能免税,否则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北交所上市公司向个人类股东分红

向个人类股东分红,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目前,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适用相同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的新三板税收规定执行。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根据持股期限确定纳税义务:

(1)持股期限超过1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关注的是限售股(原始股)的个税政策。目前,上市公司限售股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分红适用不同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新三板挂牌公司没有类似规定,原始股分红可以直接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北交所企业虽然是上市公司,但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明确按照新三板政策执行,因此我们认为北交所企业原始股分红也可以直接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北交所上市公司向合伙企业类股东分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确定的“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取得北交所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由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缴纳税款。投资人是公司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是个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合伙企业在所得税法上属于纳税虚体,不能取得居民企业的身份,而即便合伙企业的股东是居民企业,因不满足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居民企业的条件(中间相隔了合伙企业),同样不能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合伙企业取得北交所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合伙企业的公司类投资人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投资人是个人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因此,自然人投资人和北交所企业间加入了合伙企业作为中间持股环节的,同样无法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取得的分红,不并入经营所得,直接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率(20%)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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