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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规范快递与电商数据共享 国家邮政局与商务部“出手”了

导读

6月26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规则,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数据管理和自身治理能力的全面升级,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出台了《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此,长期关注电商行业发展的网经社旗下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特发布电商快评,给予点评解读。

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互通和有序共享,是促进电子商务与快递协同发展的重要条件。《意见》明确提出,电商与快递在数据互联共享方面履行同等义务,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妥善存储使用用户数据。作为专门指导快递与电商数据互联共享的政策性文件,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快递企业之间的数据互联共享从此将有章可循。

此外,据“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www.315.100ec.cn)数据显示,2018年度,电商物流平台用户投诉占所有用户投诉的7.52%,平台累计受理23家电商物流服务企业消费投诉,其中海带宝获“建议使用”评级;天马迅达快递、百世快递、点我达、中通快递、转运四方、顺丰速运、风行全球送和快鸟转运获“不建议使用”评级。此外,因物流配送等问题,申通快递、韵达等平台也屡屡遭到用户投诉。数据表明,电商物流行业规范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意见》的发布,推进快递与电商平台数据互联互享能够更好提高快递行业的服务质量。

 

解读一:

《意见》涵盖六个方面内容 推进快递与电商数据互联共享

据网经社(100EC.CN)了解到,《意见》主要包含六个方面内容,分别为保障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正常传输、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管控、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管理、建立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中断通知报告制度、提高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安全防护水平、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政府监管。

《意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快递企业提出了同等的义务要求。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约定的信息传输方式及时将必要的寄递数据提供给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寄递服务时,通过约定的信息传输方式及时将必要的快件数据提供给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当事人自由选择快递服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经营者获取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快件数据。

《意见》强调了对数据的管控和互联共享管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集、共享用户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用于与其提供寄递服务无关的用途。

发生在2017年的“丰鸟之争”事件为电商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敲响了警钟。《意见》明确提出,建立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中断通知报告制度。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立数据中断风险评估制度,实现数据互联自动检查、全程监控。

《意见》提出,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政府监管。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将推动制定电子商务和快递数据采集、传输、使用、共享、安全风险防范等相关标准,提高电子商务和快递数据互联共享效率,保障数据安全。

解读二:

《意见》能否降低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意见》要求妥善存储使用用户数据,“利用用户大数据进行增值应用的,应当经过用户同意,并不得将具有个人隐私特征的数据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在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之间依据相关标准开展数据互联共享,共同提升配送效率。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系统互联和业务联动,推动作业流程、数据交换有效衔接。

近年来,快递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用户个人信息暴露“阳光下”,快递单贩卖成“灰色产业链”。此前,“淘单114”、“淘单网”、“淘单8”、“单号网”等网站明码标价出售快递单号,0.5元就可买到一份快递信息,快递单号贩卖俨然已经成为一条灰色产业链。那么《意见》的出台是否能够降低用户信息安全风险?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李晓曦律师则表示,如果共享数据的安全性不能完全保证,可能会增加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因此,做好数据安全保卫工作,也是《意见》应该加强的重中之重。

于此同时,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物流学会特约研究员解筱文进一步认为,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互享,实现数据的国家管控,法制化约束企业规范使用用户信息,相比先前由企业私有相关数据,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将降低。

解读三:

《意见》对行业的发展有何促进作用?

对此,李晓曦律师认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通过数据共享,可以反作用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商经营者,可以根据数据提供的信息 ,合理安排自己的供应链管理,可以合理的布局工厂和仓库的地理位置,合理的规划发货范围等等。

2、快递物流企业,可以根据数据,改善自己的分拨中心的布局,可以提高自己终端配送站点的安排,可以共享门到门服务的经验等等。

3、可以让消费者更加直观的感受到互联网购物带来的便利,更加直观了解目前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给消费者带来的服务升级。

解筱文进一步补充说到,从国家层面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互享,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电子商务与快递相关企业对用户数据的垄断和违规使用,可实现对行业更好地监管,优化电商与快递物流相关企业公平竞争环境,促使企业依法合规从事经营发展。

解读四:

降低行业垄断的壁垒 促进快递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对于此次《意见》的发布对整个电商物流环境有何重要的意义?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李晓曦律师表示有两点,一是《意见》可以起到降低行业垄断的壁垒,促进快递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快递业的发展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意见》通过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快递物流企业之间实现数据互通互联,可以打破之前某些电子商务平台对快递物流企业的垄断,让快递物流企业可以自由的在各个电商平台间承揽业务。

二是可以对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大数据分析。打通两者之间的数据连接,可以更加容易的进行电子商务业务发展和快递物流关系的大数据分析,例如如何选择快递企业可以让货物更快速运到买家手里,哪家快递公司的时效更高,哪家快递公司的服务更好,哪家快递公司的事故率更低等等。

解筱文则表示,该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与快递协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生态融合、监管完善,提高相关行业的整体服务效率和质量,推动电子商务及物流业高质量发展。

《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全文:

向上滑动阅览

《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及商务主管部门:

  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互通和有序共享,是促进电子商务与快递协同发展的重要条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规则,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数据管理和自身治理能力的全面升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保障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正常传输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寄递数据

  电子商务当事人约定采用快递方式交付商品的,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约定的信息传输方式及时将必要的寄递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内件等数据)提供给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当事人自由选择快递服务。鼓励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快递信息服务的平台企业履行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同等的数据互联共享义务。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快件数据

  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寄递服务时,通过约定的信息传输方式及时将必要的快件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节点和轨迹数据)提供给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经营者获取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快件数据。

  二、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管控

  (三)依法采集共享用户数据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使用快递服务的用户应当严格遵守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相关规定,按照规范要求如实填写必要的用户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集、共享用户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用于与其提供寄递服务无关的用途。

  (四)妥善存储使用用户数据

  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存储用户数据。开展数据挖掘时,应当采用加密、脱敏等方式保护用户数据安全。利用用户大数据进行增值应用的,应当经过用户同意,并不得将具有个人隐私特征的数据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数据跨境流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管理

  (五)建立完善的数据互联共享机制

  在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之间依据相关标准开展数据互联共享,共同提升配送效率。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系统互联和业务联动,推动作业流程、数据交换有效衔接。

  四、建立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中断通知报告制度

  (六)建立数据中断风险评估制度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立数据中断风险评估制度,实现数据互联自动检查、全程监控。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恶意中断数据传输。

  (七)完善提前通知和事先报告制度

  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因约定期满等正当理由中断数据传输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通知后,双方应当就数据传输进行充分协商,对后续事项做出妥善安排。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且可能对用户和消费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事先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用户、平台内经营者等主体公示。

  五、提高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安全防护水平

  (八)加强数据安全保障

  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完善自身数据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采取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数据安全,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安全防护体系。双方要高度重视数据传输中的安全隐患和不规范问题,增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传输的安全技术保障能力,严格系统安全管理,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九)加强数据安全应急管理

  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要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政府监管

  (十)完善相关标准

  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推动制定电子商务和快递数据采集、传输、使用、共享、安全风险防范等相关标准,提高电子商务和快递数据互联共享效率,保障数据安全。

  (十一)依法加强监管

  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利用大数据等技术,优化电子商务与快递业监管,客观评估数据互联共享状况,加强行业监测分析,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二)协调化解纠纷

  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就数据互联共享发生纠纷,并可能引发市场风险的,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可采取约谈等方式,协调处理相关纠纷,并视情况将相关处理情况向社会公示。

  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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