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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官司】隔一年 京东 阿里“双十一”商标争夺案再次开庭 结果是……
导读:一边是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电商购物狂欢节正激战正酣,而另一边关于“双十一”这枚“价值连城”商标的归属问题也争议不休。11月10日,围绕“双十一”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阿里巴巴和京东对“双十一”看法存在明显分歧,目前,两案均未当庭宣判。

争议不断!起底“双十一”商标纠纷过往


尽管此次开庭审理在双11前一天,但这两起涉“双十一”商标纠纷早已持续两年之久。不仅如此,这个商标争议可以追溯到2014年阿里集团发出的一则《通告函》。通告函中,天猫称,经阿里巴巴集团授权,天猫就“双十一”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少数电商企业在媒体广告中使用“双十一”,涉嫌商标侵权,其“借助'双十一’活动的影响力提升自身知名度是对知识产权的漠视,为了达到借势目的甚至罔顾事实”。

 
而有消息显示,《通告函》中所指企业正是京东公司。自此,京东被迫调整宣传,不再使用“双十一”等字样,而关于阿里巴巴和京东对“双十一”商标归属问题也因此拉开了“争夺”的序幕。

据网经社(100EC.CN)了解,2011年11月1日,阿里巴巴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双十一”商标,并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除此之外,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上查询到阿里将“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十一网购狂欢节”、“双11狂欢节”、“双11网购狂欢节”商标悉数注册。

(网经社注:图片采集自中国商标网截图)

2018年11月13日,京东公司认为阿里巴巴公司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三年期间没有使用“双十一”商标,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今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审查认为,阿里集团对“双十一”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对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注册应维持;但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多项服务上没有使用,故撤销其余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

京东公司、阿里集团对该复审决定均不服,京东公司不服维持注册部分,阿里集团不服被撤销注册部分,两公司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做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双11期间,京东和阿里因为“双十一”商标“也曾对簿公堂。京东申请注册了“京东双十一”等五枚商标,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京东遂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至法院。此次法院受理的“双十一”商标总共有五件,分别为京东公司申请注册的“双11·双11及图”、“京东双十一”、“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等五枚商标。


案件具体 双方“你来我往”争执不休


一边“买买买”激发全民消费热潮,一边“商标战”硝烟再起。阿里巴巴和京东分别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前者京东、阿里巴巴在原告于第三人之间来回轮转。
 
(网经社注:图片采集庭审直播截图)

11月10下午,两起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审理中,双方意见明显分歧。

其中,阿里巴巴认为,作为“双十一”购物节创始方,自2009年首次将“双十一”运用于线上促销活动中,并于2011年申请商标注册并获批。每年的促销活动期间,在广告宣传、商家促销协议、店铺装饰等环节,阿里集团都会将“双十一”字样应用于参与促销活动的产品中。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的使用,指的是针对工商企业提供的商业信息服务,而阿里集团提交的证据均是向消费者进行推广,并且没有从中获得对价,这与商标类目的要求不符。

而另一边,京东也表示,“双十一”是对每年11月11日购物节的一种习惯性表达,现在不仅是在电商领域,各行各业在购物节促销活动中都有使用,应属于公共语言的范畴,不应落入私权垄断范围。另外,注册商标是以全文字形式的“双十一”,但阿里集团在使用中多采用“双11”等形式,这不应认定为对涉案商标的使用。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复审决定是针对京东公司提出的涉案商标实际使用问题作出的,不涉及商标显著性的争议。经审查,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上述使用知晓促销活动时间,起到了广告宣传、推销的作用。

目前,两案仍未作出最后宣判。


时过境迁 “双十一”商标是否只能属于阿里?


现下,越来越多的电商平台加入年度“双11”全民购物狂欢节中,其中,包括天猫、京东、苏宁易购、拼多多唯品会蘑菇街国美小米等等。据网经社(100EC.CN)获悉,京东双11超2715亿元,累计下单金额再创新纪录;2020年天猫双11总成交额为4982亿元;11月1日0点-11日1点,苏宁易购线上订单量同比增长72%。不难看出,双11电商购物节逐渐演变为全网电商平台的电商购物节,那么未来“双十一”商标是否只能属于阿里?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表示,从文字本身来看,“双十一”其实缺乏一定的显著性,但《商标法》也允许,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如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阿里从09年开始举办“双十一”电商节,到11年申请注册该“双十一”商标,中间有使用“双十一”的行为,也让“双十一”具备了一定的名气,并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与淘宝的关联性指向,应该说彼时的“双十一”是具备一定的显著性的,不在商标禁止注册的限制内。在没有其他主体在先注册或有在先其他近似商标的情况下,“双十一”商标注册成功没有问题。

方超强进一步表示,京东一方的争议核心就在于,“双十一”已经成为一个特定电商节的通用名称,不应当注册为商标而使得阿里对此享有专用权。走过将近10年的历程,“双十一”在国内已经形成了它特有的内涵和指向,即在每年11月11日举行的电商购物节。而客观上来说,这些年下来,“双十一”电商购物节与淘宝、天猫的特定联系在逐步减弱,相反逐渐演变为全网电商平台的电商购物节。

“这一过程其实是一个'商标淡化’的过程,而现行《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如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人都有权申请撤销。所以,阿里能否保住'双十一’商标,后续的风险可能来源于此。”方超强说道。

那么,“双十一”商标究竟属于谁?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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