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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律应该做的:古代“毒”食品肇事者可能判绞刑

面对违法者做法律应该做的

作者 绿衣

俗话说“病从口入,祸从口出。”

对人类来说,

人一生下来就与吃结下不解之缘。

“吃什么”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

最近学校的过期变质食品再一次把食品安全推到了风尖浪口。

当然不只是现在才有食品安全问题,

历史上也有。

那么古代怎样让食品安全呢?

唐代采用的是铁血政策,

若有毒食品致人死亡,

肇事者将被处以绞刑。

其实从周朝开始,中华民族就开始了与”毒“食品的抗衡之路。

周代防患于未然:

果实未成熟,严禁入市场

那时由于科技的原因,

蔬菜、水果、生鲜受时令和地域限制,

基本上流通不广泛,利润也有限,

因此利用食品投机牟利的案件很少。

《礼记》:“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

唐代重罚:

有毒食品致人死亡,肇事者被判处绞刑

《唐律疏议》规定:

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

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

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唐代人很重视食品的安全,

从其法中可知:

某种食物过期或者变质了,

已经让人受害,

那么食物所有者必须立刻焚烧,

否则要被杖打90下。

如果不毁掉有害食品而是送人或者出售,

导致食用者生病,

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

如果有吃了这种食品的人死亡,

那么食品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

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吃了本应被焚烧但未被焚烧的有害食品造成死亡,

食品的所有者也要按过失杀人来处罚。

宋代预防、处罚并行:

食品繁多,行会把关质量

宋朝经济发达,各类食品繁多,

在利益的驱动下,

投机分子常常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之类的伎俩牟取利润。

为了杜绝这些现象,

于是宋朝兴起了行会,

被行会登记在册才能从事经营活动,

即取得行业资质才能经营。

同时宋沿用了唐朝的食品法,

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

明清时期处罚有所减弱,

但因假冒食品药物导致人命的,

也是以伤人、杀人等罪名来定刑处罚的。

食品安全问题谁都可能碰上,

但是对孩子、对学生下手更让人愤怒。

孩子们信任学校里,

相信给自己吃的是安全的食品,

父母相信学校,

不相信就全接回家吃饭了。

可是一遇到七中实验学校这种问题,

就算后来有了处理方法,

但是孩子们受到的伤害已然不可避免。

这些事情只靠说做生意要有良心是没用的,

说做事做人应该有底线是没有用的,

有利益的地方靠道德劝说当然无用。

马克思早说了资本家害怕没有利润或者利润过少,

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

只要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资本家就会冒绞死的危险。

学校食堂就不应该是有营利的地方,

公益性质必须回归学校。

其实食品造假每个民族都经历过,

中国从古至今也一直在与“毒”食品做斗争,

但还是不可避免会有人挺而走险。

所以同时应该给敢于在食品上犯罪的人足够的惩罚,

该罚款就罚款,罚到犯罪公司无力东山再起,

相关人员依据情节轻重应该判多少年判多少年,

应该无期就无期,应该处死就处死,一点不要宽容。

这样严厉的惩罚才能预防后来者仿效,

才能把阻吓作用发挥到极致。

既然敢犯罪,那么应该敢于接受处罚,不论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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