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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4:合同能源管理能算租赁吗?
本周都来说合同能源管理,第一篇分析,第二篇开始套用例子【案例6-01】:
节能企业甲为耗能企业乙提供水泥余热发电服务:
  1. 乙提供场地,甲负责对乙方的生产线进行设计、改造、增加余热发电装置,简称发电站并且负责相关设备在运营期的维护。

  2. 项目建设期12个月,运营期10年

  3. 运营期内,按照协议电价,实际产出的电量的5%收取服务费

  4. 合同期内,设备归甲,结束后,无偿归乙。

首先,来说为什么会有两种理解?
  1. 本质是因为场地本身是乙方的,所以地上的建筑及附属物本来应该是属于乙方,而且相应设备是建立在乙方原有的生产线上的,所以其实从法律上来讲,发电站所有权更倾向于是属于乙的。(所有权归乙,对应的理解就是甲是提供了建造服务+后续运营服务。

  2. 但是相关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设施是归甲方的,并且后续也是甲方负责运营。(所有权归甲,对应的理解就是甲自建了设备提供给客户使用

我们今天来说后面这个情况:
我自己的设备提供给客户使用,不看上面那一堆,简单的这句话,实际上特别容易就理解为租赁,那么套用上面的例子,如何解释,这是一项租赁业务呢?(新租赁准则)
  1. 设备本身属于可识别的资产

  2. 乙方可以通过决定水泥厂的生产时间决定余热发电设施的运营时间

  3. 乙方可以获得全部余热发电设施产生的经济利益

所以,如果所有权认定为归甲方所有,应该按照租赁准则去做后续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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