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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与可支配财力

      财政收入,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集中起来的货币资金,是各级政府实现政府职能的财力保证。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收入以税收为基本的收入来源,以政府收费为主要的辅助来源,以及其他收入等。主要包括:

 

   (1) 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等。

 

   (2) 专项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政府性基金等。

 

   (3) 政府收费:包括国有资源和公共设施使用费、规费收入等。

 

(4) 其他收入:包括 国有企业上缴利润、 债务收入、捐赠收入、罚没收入等。

 

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财政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和分享收入(亦称分成收入)。固定收入指固定为各级财政的预算收入;共享收入按各级财政的财力情况按比例或其它方法进行分配。具体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在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基础上,省、市、县级地方财政,根据国家及上级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与下级之间的财政管理体制,确定财政收入的划分办法。

 

可支配财力,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所能机动地支配使用的财政资金。按现行法规和财政体制,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由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税收返还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以及原体制上解中央收入或中央补助地方收入和 上年结余收入 等构成。在计算口径上,不包括 属于 中央的 固定收入 以及中央和上级政府的分 成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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