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得不远”岂能成为醉驾免刑的理由

    作者 吴能恩

    2011年11月30日晚,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莫王松,驾驶车牌号为粤BSG866的公车,被交警拦下。警方当时对他的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浓度达到176.3mg/100ml,超出“醉驾”的标准两倍多。检察院提诉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莫王松当日即被取保候审并一直正常上班。

    而龙岗区人民法院至今也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此案判决书;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则坚称,“免刑”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予抗诉;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莫王松被免刑责是因为“被告醉驾驾驶距离不远”,能说出这样的话的法官只能说是极度脑残!须知,醉驾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你有这样的行为就可以定罪,而不是说你造成了怎么样的后果。如果说“驾驶距离不远”可以成为免刑的理由的话,是不是不管你喝了多少酒,喝得多醉,只要你开车行驶距离不远就可以绝对不算是醉驾?而开上十公里八公里甚至上百公里才算是醉驾呢?是不是强奸犯强奸女性的时候因为时间很短就可以不算强奸?是不是杀人犯杀人了因为时间很短就可以不算杀人呢?有这样的狗屁逻辑吗?尽管法院在醉驾量刑中确实需要考虑情节,但是按照有关醉驾的法律规定,醉驾者的酒精超出醉驾标准的多少才是最主要的标准。此外,与别的无多大关系。如果龙岗区人民法院的狗屁法官连这个标准都不懂得的话,还有什么资格坐在书写公平正义的法庭上呢!

    再说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抗诉的理由竟然同样让人喷饭:“免刑”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试想,在没有任何法理依据下,龙岗区人民法院违背事实根据违背法理依据随意免刑,这样的“自由裁量权”岂不是把法律当作儿戏?这样的“自由裁量权”岂不是要把法律条款当作可以随意更改的小孩子游戏?龙岗检察院与法院狼狈为奸,为醉驾者大开绿灯,其背后隐藏着什么见不得天的勾当?

    近些年来,自从醉驾入刑后,因为酒精度超标被入刑的醉驾者不在少数。同样都是醉驾,凭什么一个判刑一个却免刑?一旦判决不一致,就会出现‘同罪不同罚’的情况。在众多的醉驾中,为何单单就对当公务员的莫王松可以免刑?可以让他成为‘特例’?而这个时候,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司法的公正与否除了司法本身外,更重要的是掌握司法大权的法官能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如果执法者本身都视法律做儿戏,都可以肆意强奸法律,让天下百姓谁相信法律还有威慑力和尊严?不能让法律成为只是约束普通人的东西!不能让法律在王公贵族面前成为摆设!都说中国的司法腐败,其实,更多的腐败都是来自司法部门本身。如何才能让司法具有它应有的尊严,这已是一个摆在国人面前的一个现实性大难题!

    中国离依法治国的终极目标还很远很远,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严厉打击执法者执法枉法才是最紧迫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