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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这十种涉疫情况,违法

近期,全国疫情防控形势和任务严峻,广大群众自觉履行个人防疫责任,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但仍有个别人心存侥幸、我行我素,严重干扰疫情防控。10月30日,辽宁省疾控中心公布了10种涉疫违法犯罪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包括:

1.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封闭式管理的地点,不听劝阻,拒不佩戴口罩,拒不执行人员登记、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2.违反小区封控措施、不服从防疫工作人员管理,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

3.违反进出当地的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正常检查。

4.隐瞒虚报个人行程。

5.拒不执行疫情期间密闭场所暂停开放要求。

6.确诊病人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

7.非法组织跨省旅游活动、妨害传染病防治工作。

8.毁坏疫情防控设施。

9.纳入核酸检测的人群不配合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10.编造发布虚假疫情信息。

辽宁省疾控中心提醒市民,以上行为一定引以为戒,抗疫当前,需要大家共同维护抗击疫情正常秩序,既是保护我们自己,也是践行社会责任。

转自沈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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