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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按劳分配的几个问题答吴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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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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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回答了“按劳分配中的'劳’是什么”的问题之后。吴海平读了之后问了我几个问题:

“问你几个问题:按劳分配中的'劳’,是'个人劳动’还是'社会劳动’?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是什么关系?如何计量按劳分配中的'劳’?用劳动产品数量的多少?用劳动效果数量的多少?用劳动时间的长短?用劳动强度大小或劳动技术复杂程度?用劳动者经验的多少或工龄的长短?用不同的方式计量按劳分配中的'劳’,与生产社会化程度高低有何关系?为什么说按劳分配中体现了'资产阶级法权’?等等。”

现在我就来解读以上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按劳分配中的“劳”是“个人劳动”还是“社会劳动”?

我的问答是:按劳分配中的“劳”,既是个人劳动,又是社会劳动。为什么说按劳分配中的、作为分配依据的劳动既是个人劳动,又是社会劳动呢?原因很简单。社会之所以要实现按劳分配,就是因为劳动者投入集体生产的劳动是建立在生活消费个体性的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没有消灭生活消费的个体所有制。因此,劳动者在集体生产中的劳动带有个体性的特点,换句话说,劳动者投入集体生产的劳动就是个人劳动。但为什么作为按劳分配分配依据的劳动又是社会劳动呢?因为,按劳分配要能够实现,必然是集体生产的产品能够作为商品销售而被社会接受。因此,劳动者投入的这些劳动事实上已经转化为社会劳动。反过来,如果集体生产的产品销售不出去,不能实现其中的价值,那么,集体生产产生不了成果,也谈不上按劳分配。

第二个问题:“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是什么关系?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劳动就是直接的社会劳动。例如,农民种的粮食,由国家定购,生产多少都可以卖给国家。在这里,个人劳动就直接表现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并不存在矛盾。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存在着矛盾:如果集体生产的产品适销对路,那就很容易实现销售,从而可以顺利地转化为社会劳动;反过来,如果集体生产的产品不为社会需要或不为社会接受,那么这种劳动就难以形成其价值,就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因此,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既有统一的一面,又有对立的一面,是即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第三个问题,如何计量按劳分配中的“劳”?

在我回答什么是按劳分配中的“劳”的问题时,实际上我已经讲到了这个问题。

如何计量劳动者为集体投入的劳动量?

是按照劳动产品的数量、质量、强度大小、或技术复杂程度,或者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效果?

我想吴海平所以会提出这些问题,是因为接触过真正的按劳分配企业或经济实体。如果你接触了实际的按劳分配企业,你就不会提出这些问题了。

我们现在就以生产队为例说明按劳分配是如何计量劳动者投入的劳动量的。

在二十多年的人民公社时期,经过“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调整之后,生产队就成为最基本的独立核算单位。而生产队就是采用工分制来进行按劳分配。

那工分制又是如何计量社员为生产队提供的劳动量的呢?

在生产队不同时期或不同农活其记工的方式是不同的:在前一时期,以时间工为主,在之后一个时期,是以劳动数量为主;再后来是劳动数量与质量相结合的综合指标来记工。另外,不同的农活,会采用不同的记工法。例如,质量要求不是太高的农活,多以数量为记工依据;质量要求高的,又比较紧迫的,那就会按照数量与质量双指标来记工;如果不是紧迫的、不容易分清农活数量的,则以时间工为主。

从生产队的实际情况看,其记工方式是灵活多变的,没有一种固定模式。这是为什么?

这是因为记工具有双重作用:同一种计酬方式,在它反映劳动状态的特点同时,它事实上也对原来的劳动状态起改变的作用。因此,当按照生产需要和劳动状态的特点采用某种工分制具体形式时,劳动状态本身也开始发生变化,从而在劳动状态发生基本变化时,这种计酬方式会由适应状态转变为不适应状态。于是新的劳动状态又需要新的形式来适应。

在按劳分配企业,到底采用何种计酬方式来进行按劳分配?一是要适应当时的劳动状态的特点,能够发挥劳动者的劳动潜力;一是满足生产发展的具体需要。同时满足这两种要求,就是适合的按劳分配计酬方式。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即可以按照劳动数量,也可以按照劳动时间、更可以按照劳动结果等等来确定劳动者投入的“劳动量”,其标准就两条:第一能反映当时劳动状态的基本特点、充分发挥劳动者的劳动潜力;第二要能够满足当时生产发展的具体要求。

第四个问题,关于“资产阶级法权”问题的看法。

在《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1965年3月出版)一书中,马克思在论述到“至于消费品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说 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一一劳动一一来计量。”

“……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象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

在这里,马克思讲了几点:1,按劳分配与商品交换的原则是一样的,那就是等量劳动与等量劳动相交换。就这一点来说,依然是资产阶级法权。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这是通行的原则。2,商品交换的等量劳动与等量劳动只存在于平均数中,而按劳分配的等量劳动与等量劳动相交换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所以原则和实践不再矛盾。3,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也就是说,按劳分配的主体是劳动所有者,而不是资产所有者;而这里的权利也不再是资产所有权,而是劳动所有权。4,就平等的权利对不平等的人而言是不平等的,类似于资产所有权,因而劳动所有权,因为它默认个人的劳动天赋,因为它对不同等的人而言不平等而言,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

从这里我们看到,所谓资产阶级法权,既是指按劳分配,作为劳动者的权利要求,它与资产所有权具有相似性,而且与商品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具有相似性。以我的理解,这就是马克思把按劳分配称作“资产阶级法权”的本义所在吧。

钟建民

20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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