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政府投融资业务,总是会遇到很多工程建设类的名词,
比如PPP、BT、BOT、TOT、ABO、EPC等等。
从事这块领域的小伙伴们需要花些精力把这些工程类名词的含义和本质一一弄清楚,
这样才能在实操过程中把握政府投融资业务领域的核心——如何避免新增隐性债务。
在理解这些名词之前,
我们先要弄清楚,建设一个政府投资项目的大致流程和环节:
投资——建设——运营——移交。
虽然这种表述可能不是很精准,但我们大致分为这几个阶段,对于理解项目各类组织方式有一定的帮助。
简单延伸一下。
投资,这是项目业主要做的事——出钱。
项目业主要解决项目建设资金的问题,不管是自有资金,找财政出资,还是到市场上融资。
项目业主(或项目单位),是项目的出资人,也是项目的拥有者。
未来项目资产是要记在项目业主的资产负债表里。
建设,这是施工单位做的事——建设项目。
项目业主通常会通过招标的方式招施工单位,像国内有名的施工企业:中铁、中铁建、中交建、中冶、上海建工等等。
当然,还有许多民企的施工企业。
运营,运营是项目竣工以后进入运营期,可以产生项目运营收入了。
可以由项目业主进行自主运营,也可以委托某个运营单位来运营,
由项目业主决定采用哪一种方式。
移交,如果项目业主委托某个单位对项目进行运营,通常会约定运营期限,约定的期限结束后,就需要有移交的过程,
运营单位移交给项目业主的环节。
梳理完项目流程后,我们分别看看这些工程类名词。
首先,PPP模式应该是大家比较熟悉的方式。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
政府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私营企业、民营资本)合作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建设。
这里,我特意强调了项目业主,
所以PPP模式,是政府和社会资本一起合作参与投资,中间会涉及到对外的施工建设,后期还有运营管理。
政府授权项目业主作为特许经营商,建设完以后可以去经营,形成一定的经营收入。
特许经营期结束以后,再把资产移交给政府方。
PPP是一个涉及投资、建设、运营、移交全流程的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
市场上有一种说法,认为BOT是PPP的一种。
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两者还是有一些区别。
从它的名字上就能看出,BOT最大的一个特点不涉及投资端。
就是我们的项目参与方,它不一定去参与项目前期投资,主要参与建设和后期运营。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转让—经营—移交。
就是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把已经建好的存量项目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约定一定期限由社会资本进行运营管理,
社会资本就可以在运营期内获得运营收入,以覆盖支付的转让款;
约定期满之后,社会资本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
TOT模式就更简单了,只涉及运营和移交的环节,不涉及投资和建设。
BT(build—transfer),建设—移交。
市场上有BT是不合规模式的说法,原因在于BT会产生隐性债务。
这种说法对吗?
BT,也可以叫委托代建。
委托代建是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常用的项目委托方式,如果不合规,那么大家都在用?
首先,我们说委托代建模式本身没问题,它只是一种项目委托方式。
但我们要注意的是,
BT不涉及投资和运营,只涉及建设和移交。
因此也可以很明晰地说,BT是施工企业的事,建设,建设完后移交给项目业主;投资和运营是项目业主的事。
因为项目是项目业主的,所以项目业主可以以项目的名义去融资,
但施工企业仅是代建方,不能拿着这个项目去进行融资。
如果拿着这个项目去融资了,这就是不合规的情形。
同时,还产生了隐性债务。
代建方用项目去融资,最后的还款来源肯定来自于财政部门支付的项目款。
所以,银行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时,一定要分清楚谁是项目业主,谁是施工单位。
ABO(Authorize—Build—Operate),授权—建设—运营。
政府将项目以授权的方式交由相关企业作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建设。
成为项目业主,就会涉及到投资、建设、运营等职责。
似乎和PPP模式有点像,
要注意的是,
PPP的社会合作方是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的,并且会和政府组建项目公司,
而ABO的项目业主是直接授权的,一种不公开的方式。
另外,ABO也没有明确的运营期限,因此也就没有特定的移交环节,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承包方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总承包。
EPC是施工建设的一种承包方式,
仅负责施工的环节,不涉及前端的投资,也不涉及后端的运营。
有点类似装修公司的全包服务,项目业主给一笔钱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全部搞定。
现在,许多施工单位为了能够中标获得总承包方资格,在EPC的基础上增加了很多概念,
比如投资+EPC+O,投资+EPC,EPC+F,EPC+O。
这些概念别乱,在后面的理解过程中,始终把EPC放在核心位置上。
首先来看,“投资+EPC+O”模式,
“投资+EPC+O”是在EPC的基础上,前端加了投资,后端加了运营。
从逻辑上来讲,运营本身就是项目业主(出资人)的事情,
因此“投资+EPC+O”与“投资+EPC”是一回事,
“O”在有“投资”的情形下无需特意强调。
“投资+EPC+O”这种模式需要注意的是“投资”二字,
当某家单位成为“投资+EPC+O”成为中标方后,
即成为项目的投资人以后,也就成为项目的项目业主,需要对项目后期运营效益自负盈亏。
因此在“投资+EPC+O”的模式下,招标是不能设定“投资年化收益率”的,
否则,前后逻辑就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形。
再来看,“EPC+F”模式,
“EPC+F”是EPC的基础上,加了融资。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而言,投融资是项目业主的事,
作为一个施工单位,如果把融资加入到自己的职责,那就违反了《政府投资条例》。
《政府投资条例》中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如果让施工单位去融资,相当于让施工单位进行了垫资建设。
所以,以上我们说了那么多种模式中,“EPC+F”模式是当前《政府投资条例》下无法合规落地的一种模式。
最后看,“EPC+O”模式,
“EPC+F”是EPC的基础上,加了运营。
“EPC”如果没有“投资”,那说明中标单位不涉及投资,只是施工单位,那么此处的运营只能是受托运营。
即项目业主委托中标单位进行运营,同时向中标单位支付一定的运营服务费,而运营的实质效益由项目业主承担。
我们再把这些工程类名词与项目建设环节的关系,归纳总结一下,
名词太多,一下子记不住很正常。
以后遇到了,或是突然想起,都可以重新再回顾。
就到这儿,
假期愉快~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