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费税前扣除精要 |
发布时间:2007-9-26 9:20:34 阅读次数:186 评分(0票,平均0.00分) |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纪宏奎 编辑:accliu |
根据《保险法》及有关管理规定,中国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形式。 保险专业代理人即保险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代理人委托,在从事 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常见的兼业代理人主要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和单位代理三种;保险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 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对保险人支付给个人的代理手续费一般称作“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对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属于营销费用,应当直接计入损益。对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的税前扣除,具体税收政策规定如下: 一、保险代理手续费的税前扣除 代理手续费是指企业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支付的费用。 保险代理手续费的税前扣除先后进行了调整:一是按服务金额的5%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 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 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二是按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规定“保险企业当 年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 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同一项保险业务不得同时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保险企业的直销业务不得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 三是按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即现行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 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举例如下:某保险公司于2005年度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以及“直销”保险业务取得的全部实收保费收入为1800万元,公司支付 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收入为174万元,由此计算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74-1800×8%=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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