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要怎么理解?‖文/邵唯依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是值得肯定的。《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法律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都定入法典,将绿色发展从理念上升为制度,说明我国十分注重绿色原则,注重对山水的保护,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绿色原则的确立,一是体现了对生态文明的价值追求。将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典》,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适应了我国作为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的国情。二是为环境问题提供解决方法。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突出成绩进步,正处于夯实基础的关键期,但也到了解决生态环境深层次问题的窗口期。《民法典》有效回应了这个问题,通过绿色原则实现了环境保护领域相关法律与《民法典》的紧密对接与有效互动,将生态文化、生态生活、生态安全融入民事活动各个方面。三是保障了生态产品的有效供给。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绿色原则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美丽环境的需要和美好生活的向往,回应了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急所盼,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环境问题是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资源紧张、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我们每位公民从事的民事活动都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融入绿色原则,坚持“绿水青山”已是民法发展的基本趋势。经济社会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内核,必然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法律的发展从来都和政府、社会、环境的变迁密切相关,为适应时代发展的新理念和新要求。"两山"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观点,系统剖析了经济与生态在演进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深刻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绿色原则的确定,不仅有利于加强个人树立环保意识,使其付诸于行动、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同时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解决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只要百姓都为实现“绿水青山”付出一定的努力,社会各方面都会有一定的改善,“金山银山”自然而然也不是问题。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