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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边漫话之赵尔丰经边诸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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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的施行

“改土归流”是赵氏七年“经边”的重中之重,实属可圈可点的一笔。 其实这“改土归流”的“发明权”也不属赵氏,早在明代就开始了。明永乐十一年(1413年),因改土归流,在贵州还引发了思州、思南两宣慰使(即土司)的叛乱。到清朝的康、雍、乾三代,在广西、贵州、云南更是积极推行。毗连康巴的云南丽江木氏土司,就是在雍正元年(1723年)完成改流的。                       

      所谓“改土归流”,就是废土司,设流官,即由中央直接委派的“流官”取代“土司”对一方的统制,以加强朝廷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管控。土司是世袭的,流官是不断更换的,所以老百姓有“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之说。                                        

      土司制度始於元代。元中央设有“宣政院”,由一品官员“掌释教僧徒及吐蕃之境而隶治之”。下面的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由二品官员执掌,设有五员宣慰使和“经历”、“都事”、“照磨”、“捕盗官”、“镇抚”等。追本溯源,早在元世祖忽必烈于宋淳祜十二年(1252年)征大理时,对沿途“西番诸酋长”便实行招抚政策,凡归附者皆授以世袭官职,并发给“玺书及金银符”,后来在沿大渡河及其相邻地区,就设了碉门、鱼通、黎、雅、长河西、宁远六安抚司,隶吐蕃宣慰司。给“宣慰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这些机构所授的“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武职及其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所设、由土酋担任并世袭其职的土知州、土知府、土知县等,就是后来人们通称的“土司”。这个“土司”制度遍及西南边远少数民族地区。明初仍沿袭元制,打箭炉明正土司的祖先,就是明初洪武年间,袭元代“长河西土官”,被授为“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司”的。                  

元推行的土司制度,也不过是始於秦、汉,直至唐、宋历代中央王朝,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借爵赏以资羁縻的“羁縻政策”的继续和发展。所谓“羁縻”,就是中央王朝的势力还难以达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时候,便借封赏对“土酋”以笼络,再通过他们“以夷治夷”、“以土官治土民”,以此来维护其封建统治的一种策略。事物都是久则生变,土司制度的长期存在,边区地方势力的发展,势必形成尾大难掉头,中央再难以“羁縻”的局面,以致危及朝廷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这种情形,到了明代中叶便逐渐突显出来。为了加强封建王朝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便开始改行废土司而设流官的“改土归流”政策。

“改土归流”,直接触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统治者的既得利益,绝不是件轻而举的事,土官们既掌政权,又握兵权,俨然一方“土皇帝”,弄不好即生大乱。明代开始归流时,是抓住土官犯罪、绝嗣,或土官之间产生纷争的时机进行的;也有将土官辖地划并其它州县而将其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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