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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专项活动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的报告

市政府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发〔2015〕14号),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质量,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改进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5〕59号)文件精神,我局及时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涉及的中介服务、前置程序逐项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情况

(一)行政审批集中情况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市编委行文同意我局设置行政审批科(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牌子),将分散在4个业务科室的9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职能集中到局行政审批科,实行了部门审批职能“小集中”,并按行政审批“大集中”要求,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了专门办理窗口,作为我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唯一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一站式服务,确保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确定了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工作。明确了首席代表,出具了授权书,全权管理窗口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制度,我局不断完善了行政审批管理措施。一是没有违法增加或者减少行政许可条件、标准的现象。针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项目,按要求进行审批流程再造,印制了“流程图”“办事指南”,明确了各个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办理时限,最大限度减少窗口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上的自由裁量权。二是进一步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程序、环节和要件,大幅压缩审批时限。如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时间由国家规定的60日、30日缩短为8个、4个工作日、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承诺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为即办件,其他6个行政审批项目的承诺办结时限均缩短为4个工作日。对省市确定的重点项目设立了“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三是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在审批受理过程中,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及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四是建立了公示制度。在许可办理过程中,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公示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均在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建立电话告知制度,对于已获得行政许可的报批项目24小时内由局窗口通知服务对象,提升了服务效率。六是建立了协作运行机制。

构建了行政审批科与本部门其他内设机构、窗口前、后台的审批协调运行机制,对审批环节较多的部门原则上不要求申请人到后台问询,实行了“一个窗口对外”。对只作形式要件审查的项目,由窗口工作人员签字审查、审批。

(三)依法审批情况

建立了行政审批监督、监管制度,形成部门和窗口、窗口内部行政审批的相互协调、相互监督机制,监督、监管机构和人员认真履行了职责,没有擅自变更或增加审批条件、擅自增加申请人义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现象;没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进行受理甚至予以批准,没有超时办理情况,没有将有关收费与办理许可挂钩的情况。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办理,没有擅自实施未纳入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目录,的现象。我局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予收费,没有违法设定中介服务、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等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一)承诺时限与实际办理时限难以统一,由于部门相关科室审批项目受理时间的决定权受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约束,无法自主压缩时间。比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我市政务服务要求环评审批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环境保护部文件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在作出行政审批之前进行受理公示、拟批准公示,两次公示时间不低于15个工作日。如执行我市规定,则违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和环评法有关要求,考核无法通过。我市规定时限难以落实。

(二)窗口办理与内部办理难以统一。环评审批缩短到8个工作日后,只能先由承办科室初审,符合要求后再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专家审查通过后,环评单位再对环评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后交由业主送环保局审查,修改完成、附件齐备后环保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没有反对意见后,再由业主送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环保部门出文进行批复。审批项目的办理不全是在政务服务窗口完成,窗口更趋向是一个收件和出办结手续的窗口。

三、整改方案

(一)进一步深化管理,强化监督,逐步解决体外循环问题。一是梳理、优化办事流程,尽量减少可能导致体外循环的审批环节,从流程设计上避免和防止体外循环的发生。二是进一步规范重点环节的审批行为。对收件、补齐补正、现场勘察、集体研究环节作出具体严格的规定,确保对重点环节的监督。三是调整、补充审批人员。根据行政审批实际业务量,与有关处室沟通协调,进一步调整和补充入驻审批人员,进一步改善体外循环的状况。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事项设立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图,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见附件1)。

(三)通过对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个环节的办理的标准、条件、权责和时限充分细化和梳理,“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须立即办理,可以确定为当场办理的审批事项。

(四)深化“两集中、两到位”,在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上下功夫,全面提升行政服务效能。重新梳理行政审批流程、前置程序,确保审批效率和审批效果。在文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时间分别由法定60、30、15日缩短为8个工作日。对由市环保局组织验收需要现场检查的,尽快完成现场勘察、出具现场验收意见,提高“三同时”验收速度。下放到区市县级的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决不截留1个,全部由区市县环保部门审批。

今年1-8月,我局共办理行政审批事项39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13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28件,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五)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5〕11号)文件要求,我局对行政许可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及其法定依据情况进行了清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涉及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有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调查报告(表)。收费依据和标准:《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六)行政审批前置程序共32项,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7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3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10项;排污许可证核发1项;辐射安全性许可证核发5项;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1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5项。(见附件2)

(七)由于环保工作的特殊性,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要对原始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专家评审意见、现场勘验等情况,所以无法进行网上受理和办理。

(八)根据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

〔2015〕11号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属于后置审批的事项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广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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