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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庭长名词解释
法庭庭长名词解释:各级人民法院分设的审判庭的负责人。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刑事、民事、经济等审判庭,各审判庭设庭长一人和副庭长若干人。庭长应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庭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庭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庭长领导本庭的审判活动及其他日常工作,并可以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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