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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与商标的指示性使用

我们的手机充电器坏了,或者是手机壳坏了,我们去逛淘宝时,经常能够见到店铺的页面介绍上,写着适用于华为某某型号的、或者是适用于苹果某某手机型号等等,在店铺产品的页面介绍上使用了“华为、苹果、小米”等等品牌手机的字眼,是否会侵犯这些品牌的商标,是否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呢?

最近啊,我就办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还是蛮有意思的。我的这个当事人在网上卖一些笔记本电脑的充电器,店铺的名称,还是商品图片的介绍上都是用他自己已经注册好的商品,但是为了设置关键词来引流,同时也是为了让消费者知道这些充电器是可以适用于某某品牌电脑的,所以啊,就在商品链接的标题上,打上“适用于联想、华为、华硕、戴尔、小米”某某品牌某某型号的字眼。某地的公安机关认为他构成犯罪,并且,在统计销售数额时,以带有这些“华为、华硕、联想、小米”等等品牌字眼的链接作为一个索引,认定这些链接的订单都是销售侵权商品。问题就来了,以这样的标准来统计涉案数额是否合理呢?

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要讲的这个商标的指示性使用。

《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这里的专有权就包括商标禁止权,但再怎么禁止,也无法禁止其他人对商标进行合理性使用,如果其他人是为了表示商品质量、功能等特点的,商标权人是无权禁止他人去使用的。在市场交易中,为了说明自己的零件产品适配用途,或者是为了说明是给某品牌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的等等,这个时候往往需要使用该品牌进行描述或指代,所以,理论界通常将此种使用情形成为“指示性使用”。指示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案中不认定构成侵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抗辩理由。

构成指示性使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善意,二是在客观上需要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三是行为人使用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和误认。其实从本质上来说,指示性使用之所以不构成商标侵权,是因为经营者使用商标向公众传达自己提供的商品,是可以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配套或兼容等信息的一种行为,涉及的是信息的表达与传递,它并没有发挥指示产品来源的功能,所以,不会对其来源造成混淆,就不是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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