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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一而再再而三,屡次假冒注册商标的有何问题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罪 注册商标 专业律师 刑事辩护 行政处罚

这里的屡次侵权是指商标侵权人在被行政执法机关给予处罚后,又继续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那么对于屡次侵害注册商标专有权在刑法上会有那些问题呢?今天我们就来简单聊聊这一问题。

首先,在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入罪标准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入罪是以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为标准。但与此同时,《刑事追诉标准》又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应予追诉:个人通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获得非法经营数额超过十万元的;单位通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获得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假冒人用药品商标的或者他人驰名商标的;即使行为人所获利益数额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由此可见,非法经营数额与获利金额是一个入罪标准,但如果基于二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而受到行政处罚后,又继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依然可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其次,在追诉时效上。行政处罚是否以两年为追诉时效。《追诉标准》对受过二次行政处罚的时间限制并未作出详细规定,究竟是在一年,或两年内,还是不受时间限制?对于在追诉前的任何时间只要因假冒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都可作为入罪的条件?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是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石,不论是从遗忘说、改善说,还是从证据灭失说,实际都是强调对刑法边界的限制问题。

就当前司法实践来看,《行政处罚法》就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此外,同样是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一项规定,《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实施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依照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2年的限制。由此可见,以两年为标准应是一个合理的时间限制。

再次,在金额的计算上。对于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积计算。假如每次的行政处罚金额均未达到入罪标准,但两年内加起来的金额标准达到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定罪标准,依然可以据之定性。

最后,假如被追诉人之前有多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由于未达到刑事入罪的标准,而接受的仅是行政的处罚。在此情形下,即使是两年内多次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但基于“一是不再罚”的原则,在计算犯罪数额上,不应将前几次的也一并计算在内,否则便是“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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