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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辩护系列:涉嫌犯罪的人,律师为什么还要为TA辩护?

     前言:人非圣贤,都会有犯错的时候,重要是在犯错的时候,我们能给予TA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刑事法律领域,不评价“好”与“坏”,而是立足于案件事实,正确理解以及适用法律,从而站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角度,依法维护TA的合法权益。    

      一、对于涉嫌犯罪的人,为什么不应抱有偏见

       现行社会上流行着一种偏见,被公安机关抓了,就认为TA存在问题才被抓,被抓就意味着TA不是好人;即使TA刑满释放后,有些人也会对TA抱以偏见,甚至是歧视,理由就是TA是坏人。

      实际上,这种偏见同样是一把“杀人”的凶器,只是很多人并不知道这种偏见同样可以杀人于无形;甚至有些人还沾沾自喜进行了歧视,视乎是惩恶扬善;但实际上是一种无知,一种赤裸裸的傲慢与偏见。只是这种行为不会受到法律追责罢了。

      但这种偏见“杀死”的不只TA一个人,对于TA的家庭,也是一种灾难;再者,TA的家属就更无辜了。比如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1998年因涉嫌杀害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事后女儿辍学、其母病故、亲友为他上访时曾被扣押。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现,他被无罪释放。他披露当时认罪因被殴打了10日10夜,事件哄动全国。

      或者有人会说:做了坏事,就应该遭受报应。问题来了,TA受到刑事处罚,难道不是一种惩罚?在遭受了应有的刑罚后,还继续遭受他人的歧视以及偏见,让这些公民的人格进行减等,不见得就是公平、公正,也不见得就是正义之举。

      古人有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试问一下自己,难道就没有做错事的时候? 如果换是你自己,你做错了一件事,周围的人歧视你和戴有颜色眼睛看待你,不给你一点悔改的机会,这会不会是一种绝望。

       因此,被刑事拘留并不代表TA就是犯罪,被定性为犯罪的人士,也不代表TA是坏人,TA在其他方面也可能是一位好人;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也不代表TA就是好人。

      对待自己和对待他人,不能总是持有双重标准(宽于待己,严于待人),这是不妥当的。好人与坏人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只是站立思考的角度以及立场不同,会有所区别。

      很多事情,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一下,会获得更多平衡点,也会让社会更和谐以及更宽容。这样,也可以更全面地理解“好”与“坏”。

      所以说,不应抱有偏见去对待涉嫌犯罪的人,更不应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无端的指责。

     二、为什么法律不评价“涉嫌犯罪的人”是好人还是坏人

     在法律领域,秉持理性的思维模式评价个人及行为的标准,并不是除了“好”,就是“坏”,而应当是“合法”还是“违法”。具体到刑事法律领域,就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这三项。因此,在刑事辩护领域,律师所要面对的并不是用情感去判断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而应是一个“涉嫌犯罪的人”。 “涉嫌犯罪的人”有可能最终会被判刑,也可能最终会被无罪释放。再者,很多法定犯的主观上是不具有恶意的。

      我们在细分以下犯罪的类型,把犯罪划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1.自然犯罪是指违反人类怜悯情操和正直情操的任何犯罪行为,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强奸等。无论在何种社会制度下,无论在何种法律背景和文化背景之下,这些行为在本质上都属于恶行。2.法定犯罪是指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才属于犯罪,否则就不是犯罪的行为,例如走私、偷税漏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这些行为不存在本质上的邪恶性,也不容易被行为人认为是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3.违反伦理道德,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属犯罪的行为是自然犯,没有违反伦理道德,只是由于法律规定才成为犯罪的行为是法定犯罪。

      法定犯罪并不一定是违背人类的道德良心,而是由于违背了法规。随着社会的变迁,犯罪现象的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传统的农业社会,犯罪现象以传统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为主要形态;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社会,各种各样的法定犯罪成为犯罪现象的主要形态,并在犯罪现象总量中占据绝大多数。所以,随着时间的进步,犯罪的形态发生了较多的变化,法律也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统治阶层的需要,进行了不断的修订和补充,新的犯罪罪名不断更新,触犯新的罪名的人不见得就会被周围的人所唾弃,比如:醉酒驾驶,被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估计很少人会说醉酒驾驶的人有多坏,因为醉酒驾驶的人,往往主观恶性真的不大,主要还是存在侥幸心态,以为不会那么容易被查。

        因此,法律保持客观公正的姿态,不评价对涉嫌犯罪的人是好人还是坏人,而是应更大程度上依法维护TA的合法权益。

     三、涉嫌犯罪的人,为什么依法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

      任何人在涉嫌犯罪时都有获得刑事辩护的权利。这既是法定权利,更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刑事律师的使命就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需要查清案件事实,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因此,律师在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时,依法讲的不是“好话”和“假话”,而是“真话”和“实话”。

      律师依法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依据有《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有权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古罗马人作为法律的创始者曾留下这样的名言:“法律因期待公平而立,但过分使用会导致不公的出现”,“所谓的法制精神,其实是一种寻求平衡的精神,所谓的平衡感,就是在相互矛盾的两极之间寻找一个可以立足的中间点。找到最合适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有时也会偏向某一端,保持平衡就是一种始终在移动的行为”。法律的进程需要我们每个参与者的点滴付出,作为一名律师,我们更需要把法律当作自己的信仰,把自己所做的每一个案件都当作一次法治宣扬的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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