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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驻马店车祸背后:见死不救构成犯罪吗?

日前,一则令人痛心的视频在网络上广泛流传,河南驻马店街头,一位白衣女子由斑马线横穿马路时,被一辆轿车撞倒,挣扎不止,周围路人、车辆穿梭,竟无一人相助。后白衣女子躺在马路上,被另一辆过往车辆从身上碾轧过去,不幸身亡。消息既出,舆论哗然,网民纷纷抨击、指责过往路人、司机,称他们灭绝人性、丧尽天良,更有人称要追究他们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

确实,在场路人、司机的行为令人遗憾,不管什么原因,见死不救、袖手旁观都是极其错误的,应当受到舆论和良心的谴责。但是见死不救到底构不构成犯罪呢,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呢?

我想我们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见死不救构成犯罪应当是不作为形式的一种犯罪,即间接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也有条件、有能力进行救助,却拒绝救助或者殆于救助,听任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

由上述可见,见死不救若构成犯罪需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

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这种法定的救助义务分两种,一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另一种是因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导致其负有的救助义务。

(1)法定的救助义务能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的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义务,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具有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对被救助对象具有的救助义务,如警察在违法犯罪分子对他人实施暴力伤害时的救助义务,医务人员在对危急病人的救助义务等。

(2)行为人的先行为义务是指行为人先前的行为导致行为人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而负有的法定求助义务。

如行为人明知道被害人不会游泳或水性不好,执意带其去河里游泳,这时候行为人就因其先前的的行为而置被害人的生命处于一种危险状态,行为人就负有保障被害人生命安全的救助义务。

2

行为人具有救助的条件或者可能,但是没有履行救助义务。

比如说行为人带被害人到河里游泳,当被害人不会游泳,面临被淹死的命运时,行为人如果会游泳而不履行任何救助义务,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导致被害人死亡,则行为人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相反,如果行为人根本不会游泳,或者虽然会游泳,但被害人溺水的地方非常危险,即便救援,也可能面临淹死的命运时,并且也没有条件施行其他救助措施,即便行为人没有救助导致被害人死亡,也不构成犯罪。

3

因行为人没有履行救助的义务导致被害人死亡。

也就是说被害人死亡与行为人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害人死亡是因行为人没有及时救助造成的。如果被害人死亡是另有其他原因,与行为人没有救助无关的话,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那么在白衣女子事件当中,路人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搞清楚以下几点:

(1)路人是否对白衣女子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2)路人是否有条件对白衣女子实施救助义务

(3)白衣女子的死亡与路人的不救助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而从现场视频来看,有一点是很清楚的,即路人有条件、也有能力对白衣女子实施救助,起码可以把她抬离马路中央,也可以报警,还可以把白衣女子送往医院,但是途经的那么多人没有一个人这么做,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那么路人是否负有对白衣女子的法定救助义务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当今社会需要大力提倡的善良的社会风俗,但是这充其量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定义务。

现行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没有任何条款规定路人(本文所指路人是指不负有法律、法规规定救助义务的普通路人)对生命垂危的当事人负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换句话说,路人不负有对白衣女子的法定救助义务。而且白衣女子倒在马路上是因第一辆车将其撞倒的先行为造成的,与路人无关。

再有一个问题,白衣女子的死亡到底与路人的没有救助存在因果关系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从现场视频看,白衣女子被第一辆车撞倒后,非担没有停车救助,反而加速离开了现场,当时白衣女子还有挣扎行为,这说明该女子此时尚未死亡。大约一分钟之后,又有一辆轿车驶来,直接从白衣女子的身上轧了过去,导致其死亡。也就是说,白衣女子的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第二辆车的碾轧行为,间接原因是第一辆车的撞倒行为及未及时履行救助行为,但其死亡不是因为路人的未施救行为造成的,白衣女子的死亡与路人的不施救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由上述可见,当白衣女子被撞倒在马路上之后,路人未及时救助确实不妥,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但是路人不负有对白衣女子的法定救助义务,白衣女子是因第一辆车将其撞倒未及时施救和第二辆车的再度碾轧而死亡,其死亡与路人的没有救助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在此事件中,路人即便见死不救,对白衣女子的死亡也不负有法律责任。

责编: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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