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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
我国现行法律并不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显然上述“损失”都不包括精神损害。同时,有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随着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的公布和实施,我国立法在民事诉讼中已全面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而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同态度遭到了学者的质疑:为什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待遇远低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实,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刑事案件被害人比民事侵权的受害人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上,所遭受的打击都更大;而且对许多被害人来说,与犯罪人所受惩罚相比,更重要的是如何使自己所受伤害尽快得到有效的救济。

  因此,在实践中,一方面犯罪人在服刑,甚至可能由于某种原因仍过着逍遥的生活,而被害人却继续生活在犯罪给他带来的精神痛苦之中。当被害人不能从正当的诉讼程序中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时,有些人就选择“私了”以获取物质补偿,甚至发生被害人撤诉、更改陈述,帮助被告人摆脱刑事追究的怪事,究其原因,都与法律的不合理规定有关。为了诉讼的经济和效率,为了使受害人得到足够和及时的救济,笔者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必要的。主要理由如下:

  1.附带民事诉讼在内容上仍然属于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民事赔偿,仍具有民事诉讼的性质,只不过由于该种民事损害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因而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2.从法理上讲,刑事犯罪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且比民事侵权要严重得多。在民法规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对于犯罪这种严重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显然更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许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精神痛苦远远大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如果法律对较轻的民事侵权尚且规定受害者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对因犯罪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则在情理之中。目前我国民法与刑法在精神损害问题上的规定仍是一个突出的矛盾,需要立法者加以协调规范。

  3.国外已有立法先例可供借鉴。比如《意大利刑法典》、《法国刑法典》就把刑事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实体法的一个原则,将赔偿问题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予以解决。如《意大利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根据民法,任何犯罪将导致赔偿之债。如果犯罪引起了物质的或非物质的损害,不法行为者应根据民法的规定对其行为伤害的人予以损害赔偿。”因此我国立法也应尽快修正刑事立法的相关条款,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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