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作为网上的购物狂欢节,每年的交易额节节攀升,然而在投资成本小、侵权获利大的驱使下,仍有许多卖家铤而走险,售卖假货。针对这种情况,各大平台也推出打假行动处罚售假商家,商家则认为平台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并不合理,本文中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浅析。
电商平台应出具鉴定报告及商家店铺销售清单等基础证据证明商家存在售假行为,随后举证义务转移至商家,商家需就其商品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商家如果不认可鉴定报告,则可以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平台在商家入驻前会与商家签订协议,写明商家如果进行售假行为将受到的处罚,出现纠纷时商家往往表示该协议没有效力。事实上,平台的自律规则具有全体成员共同约定的管理规范性质,任何新的商家都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接受规则加入自律组织。电商平台并非垄断行业,无论商家还是消费者均有选择交易平台的自由,有完全的意思自治。只要相关规则并未显著免除平台责任,加重商家义务,排除商家主要权利,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商家一旦入驻电商平台并签署协议、接受规则,即视为对自身相关权利的让渡,就需要服从平台自律管理。
在平台与商家签订的协议中往往约定,若商家售假,则需承担高额的违约金,对于该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服务合同亦不能突破《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根据商家售假违约程度及所售商品的性质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予以酌定违约金。若所售商品为食品、化妆品等对人身危害较为严重的,按售假金额的6-10倍酌定原告应承担的违约金;其他商品的,酌定按售假金额的1-5倍左右酌定原告应承担的违约金。
实践中法院认为,在认定商家售假的情形下平台对商家处以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综合考虑平台损失、商家意思自治及平台自律管理等因素。
随着互联网购物越来越发达,产生的纠纷也随着越来越多,在消费的过程中若遇到相关侵权纠纷,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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