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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言|辩护人的辩护立场不影响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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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3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实践中辩护人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常遇到的困境:一是即便辩护人在场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在法庭上仍然可以做无罪或与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不相一致的辩护,再不用担心认为在场见证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就不能发表与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不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二是也不用再过于担心所做的无罪或做的与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不相一致的辩护,会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直接导致被告人因律师的不同辩护意见丧失因认罪认罚获得从宽的机会。

为什么会让辩护人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常遇到上述困境,除了错误地把辩护人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为辩护人是当然认可了具结书的内容,没有认识到辩护人见证只是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是自愿的和真实的之外,另一种不正确的做法就是把辩护人的辩护立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直接联系起来。

有一定刑事辩护实践经验的律师,在法庭上都应当碰到过这样一个触及被告人灵魂深处的问题,即当被告人向法庭表示认罪悔罪包括和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辩护人再做无罪辩护或做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不相一致辩护时,有的法官在辩护人发表完辩护意见后,会直截了当地问被告人是否同意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

如被告人直接回答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很容易被法官和公诉人认为其认罪悔罪态度不真诚,尤其在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下,会认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只是机会主义和权宜之计,一头想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的机会,一头想通过辩护人无罪或更为罪轻的辩护来占到更大的便宜,甚至还出现有的公诉人据此撤回之前的量刑建议,要求法庭对被告人施加更重的刑罚。但如果被告人回答我不同意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又明显违背人之常情,不仅产生严重的违和感,明明是辩护人在帮被告人说话,怎么还会遭到被告人的反对。

为避免这种容易导致被告人陷入两难困境的局面,辩护人在实践中也开动了不少的脑筋。有的辩护人会在发表辩护意见前,首先申明其是在秉持辩护人独立辩护的立场发表辩护意见,所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影响到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适用,只是为法庭作出更为准确裁判提供意见,以一种事前申明的方式把辩护人的辩护立场和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切割开来;有的辩护人会在庭前对被告人辅导时,告知被告人在遇到法官这样的问题时,采用装着不懂或者以模棱两可的语言应对,如“我不懂法律,不知道辩护人讲的是什么”、或“我知道辩护人在帮我说话,但他说的是他说的,我还是自愿认罪认罚”等等。让被告人不正面回答法官的问题,以避免回答不当让法官和公诉人抓到把柄。

其实不管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前的提前申明,还是被告人采用暧昧不正面回答的态度,在正常的辩护实践中,被告人和辩护人一般提前都会有沟通,是双方在默契下的配合。客观上确也是一种机会主义和权宜之计,但这种机会主义和权宜之计是不是就等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不真诚、不自愿,笔者一直是持反对态度。

从人性的角度讲,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包括自愿和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代表其内心就不能渴望获得更为从宽的处理包括无罪的机会,其内心渴望获得更为从宽的处理包括获得无罪的机会,也不等于其在内心不能够接受和服从法院的裁判,其认罪悔罪是自愿的和真实的。

那种因被告人同意辩护人无罪或更为罪轻的辩护意见就认为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不真诚,实质是要求被告人真诚必须是纯粹的和百分之一百,不能再有丝毫杂念和其它想法。这其实是违背了基本的人性,既不现实和也不可取。简而言之,被告人有获得更好结果的想法不等于其就不能接受和服从现实的裁判结果,内心对现实的结果的接受和服从是不自愿、不真实的。

同时,在被告人认罪悔罪包括和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辩护人在法庭上做无罪或与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不相一致的辩护,实质是在帮助法庭更好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审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否适当。如果把辩护人的辩护立场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联系起来,会让法庭丧失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机会。这也是我们一直强调辩护人具有独立辩护权的原因,即只要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有利,辩护人在法庭上可以发表与被告人意见不一致的辩护意见。其目的就是充分发挥在辩护制度中引入律师辩护的价值和意义,是通过律师的专业辩护帮助法官作出更为公正和适当的裁判。

我个人并不反对法官在律师发表完辩护意见后,问被告人是否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反对的是把被告人回答同意之后,把辩护人的辩护立场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有意无意联系起来的做法。

一是要被告人反对辩护人发表的对其有利的意见,显属违背人性,有强人所难之嫌;二是即便被告人反对,法庭也不可能不审查和重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同意或反对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只是被告人对辩护人辩护意见的一种看法,和其是否认罪悔罪,是否自愿和真实的服从和接受法院的裁判没有多大的直接联系。

只要有丝毫杂念和其它想法就认为是不真诚和不真实的做法违背了人性,把辩护人的辩护立场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捆绑起来桎梏了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法庭的首要职责是要保证被告人接受公正的判决,而不是以“你是否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这种两难问题来考验被告人的人性。

|作者介绍|

袁志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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