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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背景下涉企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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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犯罪案件是指公司、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构成单位犯罪的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岗位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但不构成单位犯罪的自然人犯罪案件。涉企犯罪案件不论是单位犯罪,还只是自然人犯罪,当事人委托辩护人的积极性一般都很高,相对于其他案件,也有能力支付较高的律师费。涉企犯罪案件一直是刑事律师重要的业务收入来源。

对于涉企犯罪案件的辩护,最高检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给律师提供了新的辩护手段。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除了围绕案件既有事实、证据进行辩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为企业包括涉案的自然人创造出新的能够影响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情节,并且还可以利用在辩护工作中积累的经验,积极拓展业务范围,为企业提供事前刑事合规服务。

首先,律师在接受涉企犯罪案件当事人委托时,应根据最高检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发布的典型案例等,判断涉案企业是否符合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条件,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辩护思路,增加成案的机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就司法机关而言,是通过能动履职体现对市场经济主体尤其是民营经济的保护和营造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并通过单位犯罪治理模式的转变把国家对企业合规经营的监管和企业合规经营的内生动因结合起来,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律师而言,无异于提供了让涉案企业包括涉案自然人得到从宽处理的新思路、新方法。这和律师在其它案件中,通过促成当事人取得受害人谅解、让当事人积极退赃以及争取立功等让当事人得到从宽处理的机会在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帮助当事人创造能够影响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情节。

因此,律师遇到涉企犯罪案件时,思想观念上就要有如何更好地利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多的利益的意识,不要简单地就案说案。这种拓展思路的辩护服务不仅能够给予当事人信心,增加律师成案的可能性,而且能够让律师更高地预判案件走向和趋势,提高收费能力和收费空间。

其次,对符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要求的涉企犯罪案件,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都要积极向办案机关申请进行合规建设或帮助企业主动开展合规建设,为当事人在各个阶段争取到从宽处理的机会。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虽然是检察机关在主导,但不意味着案件一定要到审查起诉后,涉案企业才可以进行合规建设。根据最高检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情况不仅能够影响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与不起诉以及起诉后的量刑建议,而且能够影响到捕与不捕,包括诉讼过程中强制措施的变更。这表明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不一定要到审查起诉阶段才开始。在侦查阶段,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或者提前帮助企业进行合规建设,为当事人争取到从宽处理的机会。公安机关虽目前不是第三方机制管委员成员单位,但律师可以利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已经建立起来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提前向检察机关反映,为当事人争取到机会。

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提出在刑事审判中治罪和治理并重之后,不少地方的法院已经开始在审判阶段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试点工作,并已有具体的案件。从发展趋势上看,涉案企业可以通过合规建设让企业以及涉案自然人得到从宽处理,未来不仅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搞,而且还可以延伸到审判阶段,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没有搞的,律师在审判阶段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不能把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简单认为是换取从宽处理的机会,律师在帮助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要真正让合规建设具有有效性,避免“虚假整改”和“纸面合规”。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有效性一直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的难点之一。即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不能只是看是否有齐备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合规管理体系,关键还在于这些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被落到了实处并取得实际效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改革试点工作中,也一直强调要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后半篇文章,要把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工作坐实,对涉案企业在厚爱时要严管。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有企业因“虚假整改”和“纸面合规”没有得到从宽处理的案件。律师要利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在涉企犯罪案件辩护中取得好的效果,不能有机会主义的思想,甚至反向利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以“虚假整改”和“纸面合规”来应付办案机关或第三方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而是要帮助企业切实有效地进行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并取得实效。

一是律师在帮助企业进行合规建设过程中,要避免只有当事人思维,要有裁判者思维。律师如果只有当事人思维而没有裁判者思维,不能够保持一定的客观中立,很容易让合规建设流于形式,经不起办案机关或第三方组织的检查和评估。二是要群策群力并借智借力。

刑事律师因有较强实质判断思维,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中有优势,但不意味着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单靠刑事律师就能够完成。如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就应有熟知公司法的律师参与,在税收方面,就该有熟知税法方面的律师参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是一项综合性法律业务,需要不同业务领域的律师共同参与,这样才能够让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具有合理性、有用性和有效性,而不只是一些原则、概念或者空洞的要求。

第四、刑事律师可以利用在涉企犯罪案件辩护中积累起来的经验,积极拓展业务范围,为企业提供事前刑事合规服务。

企业通过加强合规管理来防控合规风险,已日趋成为企业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共识。企业在合规建设过程中,在识别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面临哪些合规风险,以及在出现合规风险之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这方面,相对比较简单。企业合规建设困难之处或者说对企业真正有用的是如何才能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以及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合规风险后,企业建立起来的合规管理体系能够阻断员工责任和企业责任,企业建立起来的合规管理体系以及所做的合规管理工作能否证明企业已经尽到了监督管理责任,企业对员工个人违法违规行为持反对态度,从而能够减轻甚至是豁免企业的责任。

在这方面,刑事律师一般较民商事律师更有经验。这不仅是刑事律师有更多的实质判断思维,而且刑事律师在涉企犯罪案件辩护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经验,让刑事律师不仅更为了解企业涉案的原因以及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而且更能够了解什么样的合规管理才能够经得起办案机关的检验,才能够证明企业已经尽到监督管理责任,证明企业对员工个人违法违规行为持反对态度。

刑事律师实质判断的思维优势以及在涉企犯罪案件辩护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经验,是能够为企业的合规建设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刑事律师要利用这方面的优势,积极拓展业务范围,除了做好个案辩护外,把服务延伸到为企业提供事前刑事合规服务,这也与国家支持引导企业加强合规建设的时代大背景相一致。

|作者介绍|

袁志

法学博士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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