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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言推荐|怡宝和你聊聊发问的那些事儿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推荐一篇检察官关于庭审发问的文章,值得学习。

——前言



全文共4328字,阅读大约需要10分钟。

言辞类证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在证据体系中具有及其重要的地位,不要简单的以一句“口供中心主义”或者“口供为王”来嗤之以鼻。

控辩审三方,都不知道甚至不在乎证言是否为真,而是在判断证言是否符合印证规则。

在我们的庭审之中......因为法官大人对案件主干早已确认于心,根本不容也没有时间听你娓娓道来,他所要的,是你赶紧展示你所发现的细节上的问题,从而在自己心中评断能否动摇心中已建立的最初认知。

正文

一场刑事案件的庭审,控辩双方的交锋主战场总是集中在三个阶段:举证质证,交叉询问,还有法庭辩论。

三个战场之中:我们看TVB律政剧还有美剧时,常常对大律师们在法庭上的滔滔激辩心向往之;我们在办案子时,师父们所教授的重点,往往在于认真审查证据,找出质证焦点,甚至会把自己多年积攒的各类证据审查标准倾囊相授;然而,怡宝在检察队伍里已近十年,很少有师父前辈系统性的传授法庭交叉询问的技巧。正好这几天正在参加市检的公诉人轮训,主题就是交叉询问和法庭辩论,那怡宝就梳理一下自己对于法庭交叉询问的一点粗浅认知和参训所见,说几个点的感受。

一、关于言辞证据的作用和地位

言辞类证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在证据体系中具有及其重要的地位,不要简单的以一句“口供中心主义”或者“口供为王”来嗤之以鼻,起码在怡宝看来,口供等言辞类证据起码具有以下三个无可替代的作用:

1.物证等客观证据,更多的是对于一个静态状况的证明,而言辞证据则多是对动态过程的描述,其证明的侧重点不同。例如:现场有一具尸体,可以证明发生了死亡后果,尸体胸口插着一把刀,伤口与刀刃形态一致,证实了致伤工具是刀,刀把上检出怡宝的指纹,证实了怡宝接触过刀……,但是如果没有对持刀伤人过程描述的供述或者证言,显然不能仅就此就得出怡宝持刀捅死人的结论,可见,言辞类证据具有串联的功能。

2.证言等言辞证据,还有填空的功能,因为所有的案件都是通过现在能找到的证据去还原过去发生的事实,必然证据与证据之间就具有断裂和空白,言辞证据正好可以填补这些空白。例如行受贿案件,即使有证据证实行贿人当天从银行取了10万元,有茶坊的监控证实行贿人与受贿人在喝茶聊天,行贿人递过一个东西给受贿人。但是这个东西是不是一个信封,信封里到底装了多少钱等等信息,只能通过言辞证据(常常是被告人的供述)来填补。

3.言辞证据还具有索引作用,这个好理解,基本所有的人,在办案的时候,首先就是看言辞类证据,并由此作为一个事件的脉络主线,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其他的物证来看每一句言辞能否有所印证。

说到这里,忍不住再次推荐一下少文老师的“口供为何是证据之王”的讲座了。

二、言辞证据的判断标准

我们看律政剧或者看开庭实况时,常常会看到发问人最后总结一句“法官大人,他说谎”或者“他说的不是事实”。那么,言辞证据的判断标准是否就是真实呢?

怡宝认为不是,无论是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都不是案件的亲历者和当事人,所有的案件都是用现有的证据去还原过去的事实,所以没有人能够去断定从被询问对象口中说出的内容是否符合当时的事实。

所以,结论就是:

控辩审三方,都不知道甚至不在乎证言是否为真,而是在判断证言是否符合印证规则。

三、发问要不要讲故事?

在庭审实务中,很多小伙伴儿特别是当辩护人的,都遇到过被法官打断的情况“你要问啥?直接问主题问重点……”,而我们所接受的多数发问训练课程,都会播放很多英美法系庭审交叉发问的实况,屏幕上各位大状声情并茂的或娓娓道来,或滔滔不绝,将案情一再的编排:

所以每次怡宝在和那些做律师的小伙伴儿们探讨时,都会被问到一个问题:法庭发问到底要不要讲故事?如果不讲故事,如何对抗公诉方的指控事实呢?

怡宝的答案是:

需要!不仅需要,而且讲故事的技巧要比英美法系庭审中的要求更高!

纳尼?都觉得英美法系庭审的交叉盘问是我们努力学习模仿的标尺,现在你说我们庭审的要求要更高,是在逗我们玩儿么?

怡宝还真不是逗你玩儿。

我们先来看看英美法系的庭审:我们发问所要征服的对象是代表社会大众认知的陪审团,并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易受情绪和经验逻辑还有辩论技巧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在开庭之前与案件材料完全隔绝,如同一张白纸,故较为容易被高明的画师涂抹;同时陪审团的决定不需要向法庭阐明具体理由,只是以12:0的表决规则制约,所以很大程度上控辩双方只需要让陪审团对发问者或者被问者产生情绪联系即可,例如对于辩方来说,只要让陪审团对证人产生怀疑情绪就可以达到直接否定证人的目的,不管这种怀疑是基于证人本身的品格还是基于证言本身的真实性或者关联性;正因如此,英美庭审中的控辩双方都在不遗余力的向陪审团以从细节到整体的方式讲故事,并且在讲述过程中着力凸显每一个细节。

 与之相对应的我国庭审模式中:说服的对象,不是陪审团而是具备高度法律专业知识和素养的法官,更注重的是还原事实本身,较为排斥渲染及煽情;在庭审之前,法官已经阅卷,对案件的整体情况及证据情况均已形成一定的内心印象,基于东方人的思维习惯,往往更加注重言辞证据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关联性,而对取证的合法性采取的是万不得已而为之的排除模式,对于证人的品格证据更是基本无视,正如怡宝常常跟小伙伴儿们打趣说的那样:如果某天的证人是个高僧,是不是其证言就肯定没问题?因为“出家人不打诳语”嘛。

即使现在高法解释78条之中确立了“当庭证言优先”原则,但是其取舍标准并非是基于言辞证据所形成的场合,而是“合理解释”与“能否印证”,这就和英美法系中“庭前证言只是在庭审中对于证人改口时作弹勃之用,而非本身具备证据资格”的庭前证据弹劾性使用规则大相径庭了。

所以,在我们的庭审之中,如果要讲故事,其逻辑顺序必然是从整体主干讲到局部细节,正因如此,也才会出现当辩护人就案件的一些初始细节或者过程细节发问时,被法官很不耐烦打断的情形,因为法官大人对案件主干早已确认于心,根本不容也没有时间听你娓娓道来,他所要的,是你赶紧展示你所发现的细节上的问题,从而在自己心中评断能否动摇心中已建立的最初认知。

帮你回忆个简单的生活常识你就懂了:是给新车贴膜贵还是给旧车贴膜贵?肯定是旧车啊,因为商家还要收你撕去原车膜的工时费啊。所以现在你明白了不?是不是在我国庭审中发问和讲故事的技巧要求比英美要更高?

四、法庭发问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怡宝在跟参加培训的小伙伴儿们模拟交叉发问时,发现了不少通病式的问题,当然只是自己的主观感受,不一定正确,故现摘取一二和大家共同商榷:

1.眼有细节,心无整体

先举个例子:某伤害案件,证人张女士作证说自己在医院输液时,从窗户看到对面楼顶  (高度与医院齐平)上所发生的A持刀砍伤B的经过。于是在对张女士的发问中,很多辩护人会去不断问“病房有多大?”,“病房里有几张床?”,“你躺的床是几号,离窗户有多远?”,“你当天是因为什么病进的医院,输的什么药水?”,“你还记得给你换药的护士是什么样子?”这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在当事人经过几个月以后都不能准确回忆起了,初一看,能问出如此细致的问题,似乎应该为辩护人的仔细阅卷和认真思考点赞;但是再一想,纠缠于这些细节是为了什么呢?你是要以这些问题来否定张女士当天并没有在该病房里输液么?那说明你根本没有认真阅卷啊,因为另外还有两个同病房的输液病人在作证过程中明确提到了张女士当时也在病房里啊。这就是典型的眼有细节而心无整体,只在证据本身去不断质疑而忽视了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才是定罪的关键。

2.过度使用非询问手段

同样以上面的案情为例,辩护人为了要让法庭对张女士的视力和听力能否感知到100米外的楼顶产生怀疑,于是先问了这么个问题“如果以优,好,一般,差四个等级评价,你觉得你的视力在什么档次?”,好吧,公诉人当时真的是心花怒放,“审判长,反对辩护人这样的提问,一个当庭随口提出的分级,在场的所有人根本就不清楚其区分的标准何在,怎样算好?如何算差?所以没有可能回答,就算作出了回应,也没有办法证明其科学性和本案的关联性。”然后为了证明听力问题,当庭拿出手机调低声音放了一段音频问证人能否听清楚,于是公诉人再次心花怒放“辩护人这样的发问,算是对证人的生理机能进行鉴定么?那不符合鉴定的主体资质要求啊;是对案发情况的侦查实验么?那也不符合侦查实验的程序要求啊!”

3.准备过于细致从而导致缺乏应变

在怡宝公司的业务要求中,对于庭前准备也只是要求准备好发问提纲,而不是具体问题,因为发问环节,面对的是活生生的人,即使是封闭性的问题甚至是两难问题,也不敢保证对方的答案一定在你的预设之中,举个例子:怡宝当年参加大专辩论赛时,一场比赛的辩题为“好酒不怕巷子深VS好酒也怕巷子深”,对手拿出一瓶没有标签的矿泉水问到“这瓶水我告诉你这是名牌优质矿泉水,你会买么?”,其实这就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回答“没标签我怎么知道名牌优质,不买”,那么接下来就是“你看,没有标签即使再好的水你也不买,可见好酒也怕巷子深,还是需要宣传”;如果回答说“真的是优质名牌啊,那我买”,那么就下来就是“你看,还是我给你说了这是优质名牌,起到了代替标签的作用,可见还是需要宣传”,相信绝大多数人的答案都跳不出这个圈子。

然而当时怡宝的队友回答得极为巧妙,“不买,因为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要在我国销售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示的,不予销售”,完全跳出对手的预设范围,从而破坏掉对方预设的整个发问体系。

其实对手这个问题的思路逻辑很好,但恰恰就是问题过于细致,导致在意外情况出现后缺乏应对。

4.为了反对而反对,却忽略问题和答案的内容评估

同样是上面的案例模拟,在对另一个目击证人发问时,怡宝故意问道“证人王某,按你的说法,公诉人能否理解为你看到了张某持刀砍人但是不确定张某砍没砍到人?”,说时迟那时快,辩护人马上举手“反对,公诉人在以自己的判断来误导和诱导证人……”,当时怡宝就石化了,仔细看看问题,明显这个问题是对于辩方有利的啊,可惜辩方对于这个送到嘴边的蛋糕只看到了是个诱导式发问,却没有发现是个对本方有利的诱导。

5.对发问对象所证明的内容认知模糊

案件的基础是证据,而交叉询问则是对于证言供述、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证据的一种特殊质证方式,既然案件的最后认定是基于证据形成锁链而来的,那么也就是说每个证据都有自己所要证明所能证明的范围,不能遗漏也不能任意扩充,怡宝以某故意杀人案为例:证人张某(女)在侦查阶段作证时就表示,当时看见被告人A持刀追砍被害人,追上时一刀砍在被害人的肩膀,然后看见有血流了出来,证人自己看到血就头晕了,后面就不太清楚了。

于是辩护人对张某发问时一再的追问是否看见A持刀砍过被害人的头部颈部等致命部位,张某自然回答不清楚不记得等,辩护人由此得出因为张某没有看见,所以不能认定故意杀人的结论。然而我们换个角度想,一个案子是仅仅靠张某的证言就可以支撑的么?不需要去考证是否与其他证据形成锁链的么?本案中张某能够证明的范围只是目睹了A追砍被害人和砍伤被害人肩膀的行为,仅此足以,在固定了张某的证言之后,再与案卷的其他证据(如尸检报告,其他证人以及嫌疑人供述等等)相结合,才能拼接出一个完整的事实,而不能把证明全案全过程的责任人为的全部寄托于接受询问的证人张某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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